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076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才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字第45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才華所犯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
貳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才華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
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
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
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
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
文。查受刑人於判決確定後,前就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
1、3所示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2、4所示之罪,請
求檢察官向法院定應執行刑,嗣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12
年度聲字第82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已不得易科罰金
;嗣受刑人又請求檢察官就上開四罪與得易服社會勞動如附
表編號5所示之罪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定刑
聲請書在卷可查;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案件中之最後事
實審判者,係編號5即本院113年度嘉簡字第671號判決之案
件,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開判決在卷可稽,
則檢察官向最後事實審法院即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
並無不合。
三、查受刑人因(一)侵占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易字第266號判
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二)竊盜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以111年度審易字第875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三)妨害
公務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530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
確定;(四)竊盜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易字
第322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上開四罪嗣經臺灣雲林地方
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82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
五)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嘉簡字第671號判處有期徒
刑4月確定,有上開判決、裁定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
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揆諸
上開規定,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本件內部性界限
及外部性界限,受刑人所犯各罪之案件類型、動機、手段、
所侵害之法益、各次犯行相隔時間、行為次數,復就其所犯
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及受刑人之意見(
見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定刑聲請書、本院案件詢問單)等,
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
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育汝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王翰揚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侵占 竊盜 妨害公務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0年01月11日 111年03月17日 111年03月13日 偵查(自訴) 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170號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2407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68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易字第266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875號 111年度訴字第530號 判決日期 111年06月21日 111年10月11日 111年11月08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易字第266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875號 111年度訴字第530號 確定日期 111年07月26日 111年11月16日 111年11月12日 備註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509號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8358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4號
編 號 4 5 罪 名 竊盜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1年02月20日 110年11月23日 偵查(自訴) 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6336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54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易字第322號 113年度嘉簡字第671號 判決日期 112年09月01日 113年09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易字第322號 113年度嘉簡字第671號 確定日期 112年10月03日 113年11月04日 備註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539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4538號
CYDM-113-聲-1076-20250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