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071號
原 告 吳秋財
訴訟代理人 許博堯律師
被 告 吳慶煌
吳永騫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育仁
被 告 吳茂盛
吳東穎
吳金源
吳思懷即吳錦致
吳進火
吳文通
吳文忠
張美秀
兼上8人共同
訴訟代理 人 吳國
被 告 蔡林珍香
吳正義
陸象山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9萬9557元。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2萬1780元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且此項程式之欠缺,經法院以裁定定期命補正
而逾期未補正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之規定,應駁
回其起訴。
二、本件原告起訴固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4,860元(見
本院卷第53頁)。惟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
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經查,
原告起訴請求變價分割兩造間共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地
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59
9,557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640元,
扣除前繳裁判費14,860元後,尚應補繳21,780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附表:
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查詢資料,與系爭土地相近地段、
相同使用分區於起訴相近時點交易價格約為每平方公尺37,954元
【計算式:交易總價104,137元÷(面積0.83坪×3.305785)=37,9
54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而系爭土地總面積為758.72平方
公尺,則系爭土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格約為3,599,557元【計算
式:758.72平方公尺×37,954元×1/8(原告應有部分)=3,599,55
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顏偉林
TCDV-113-訴-2071-202412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