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702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能昌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
年度偵字第70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
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前項
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
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蕭能昌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
程序起訴,而被告業於本院訊問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
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慧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CHDM-113-易-702-202503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