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618號
聲 請 人 甲○○
丙○○
乙○○
相 對 人 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人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
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聲請。
聲請人丙○○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貳仟
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聲請。
聲請人乙○○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貳仟
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費用2,000元;第
13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
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
、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
7條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件聲請人甲○○、丙○○、乙○○與相對人丁○○間請求減輕或
免除扶養義務事件,係屬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又此屬因
定期給付涉訟,財產利益應以其所應按期給付相對人之扶養
費用為計算標準,而相對人丁○○為民國00年0月0日生,現年
68歲,女性,依內政部公布之112年臺灣地區簡易生命表所
載,相對人年齡之平均餘命約為19.27年,依家事事件法第9
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之規
定,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其期間超過10年者
,以10年計算,復參酌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新北市112年
度每月生活所必需數額一覽表,最低生活費為16,400元,是
本件標的金額為1,968,000元(16,400元×12月×10年),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應徵
收聲請費用2,000元。
三、又聲請人三人實體法上為不同之權利義務主體,於程序上各
持事由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自屬不同
之程序標的,即不應因分別或一同聲請而有差異,又聲請人
三人前僅繳交裁判費用1,000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
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命聲請人丙○○、乙○○分別
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各補繳聲請費用2,000元,聲請人甲○
○部分,則於扣除已繳交之1,000元後,尚須補繳1,000元,
聲請人三人逾期不繳聲請費用,即駁回其聲請。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曹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王沛晴
PCDV-113-家親聲-618-202503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