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亡字第7號
聲 請 人 蔡周演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蔡黃金為亡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
用。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
幣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等規定,限聲
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文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童毅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