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字第656號
上 訴 人 和平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政龍
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律師
張志堅律師
廖健智律師
陳映良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許春櫻、連華榮間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
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
字第577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
拾肆萬柒仟壹佰肆拾柒元。
理 由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
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
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
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
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客觀訴之預備合併,乃以先位之訴無理由時,請求就
備位之訴為勝訴判決之訴之合併,應以先、備位訴訟標的價
額較高者,定該事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112年度台
抗字第513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
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
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亦有明定。當事
人訴請確認抵押權、抵押債權不存在及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
,均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所定因債權之擔保涉訟者,自
應依上開規定,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109年度台
抗字第1337號裁定意旨參照)。再按為同一債權之擔保,於
數不動產上設定抵押權者,為共同抵押(民法第875條規定
參照),是關於共同抵押涉訟時,除抵押物價值低於所擔保
之債權額外,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該共同抵押物
所擔保之同一債權為準(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171號裁
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
㈠被上訴人於原審提起本件訴訟,原聲明:確認被上訴人許春
櫻就澎湖縣○○市○○段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於民
國103年2月24日以澎湖縣澎湖地政事務所收件字號澎普字第
8710號及106年3月10日以澎湖縣澎湖地政事務所收件字號澎
普字第9510號登記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其中本
金債權超過新臺幣(下同)430萬元部分不存在,違約金債
權超過389萬4,740元部分不存在,後就違約金債權部分改主
張超過97萬3,685元部分不存在,並追加連華榮為被告(見
原審卷第153、160頁)。嗣原審為被上訴人全部敗訴之判決
,被上訴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並擴張聲明為:⒈原判決
廢棄。⒉先位聲明:確認被上訴人許春櫻對債務人許淑玲之
就澎湖縣澎湖務所登記字號103年2月24日澎普字第8710號之
最高限額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所擔保債權不存在。⒊
備位聲明:確認被上訴人連華榮對債務人許淑玲之就系爭抵
押權所擔保債權不存在(見本院卷第190頁)。
㈡上開先位聲明部分,請求確認不存在之法律關係為系爭抵押
權所擔保之債權,而系爭抵押權擔保之債權3,500萬元〈見澎
湖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59號卷(下稱59號卷)第29頁〉;
系爭土地之價額合計為1,531萬7,436元(計算式如附表),
該等債權金額顯逾系爭土地價額,依前述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6規定,應以系爭土地價額為準,則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
額應以1,531萬7,436元核定之。備位聲明部分,亦係為確認
系爭抵押權所擔保債權不存在,其請求之價額與先位請求相
同,且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應不予併計,是訴
訟標的價額應以1,531萬7,436元核定之。
㈢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31萬7,4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220,224元,上訴人已繳納第二審裁判費7萬3,077元(見本
院卷第11頁),尚應補繳14萬7,147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正本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王 廷
法 官 汪曉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若經合法抗告,命
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戴伯勳
附表(見本院卷第219至229頁)
編號 共同抵押物 共同抵押物之公告現值 共同抵押物之面積 權利範圍 計算式 共同抵押物價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馬公市○○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14,900(元/平方公尺) 328.71(平方公尺) 1/1 14,900×328.71 4,897,779元 2 馬公市○○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4,200(元/平方公尺) 82.89(平方公尺) 1/1 4,200×82.89 348,138元 3 馬公市○○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14,900(元/平方公尺) 328.24(平方公尺) 1/1 14,900×328.24 4,890,776元 4 馬公市○○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4,200(元/平方公尺) 63.47(平方公尺) 1/1 4,200×63.47 266,574元 5 馬公市○○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14,900(元/平方公尺) 329.81(平方公尺) 1/1 14,900×329.81 4,914,169元 合計 15,317,436元
TPHV-113-上-656-202411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