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可收養子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養聲字第65號
聲 請 人
即 收養人 鄭○○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陳○○
關 係 人 陳○○
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認可丙○○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一日收養乙○○為養子。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下:收養人丙○○(男、民國《下同》00年00月
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願自113年11
月1日起收養被收養人乙○○(男、00年00月00日生、國民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子,雙方訂立有收養契
約書,並經被收養人之生父甲○○、生母丁○○同意,為此依民
法第1079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認可等語。
二、按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有無效、得
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收養
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20歲以上;下列親屬不得收養為
養子女:㈠直系血親。㈡直系姻親。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
之子女者,不在此限。㈢旁系血親在6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
5親等以內,輩分不相當者;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
同意,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㈠父母之一方
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
事而拒絕同意。㈡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
。前項同意應作成書面並經公證,但已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
者,得以言詞向法院表示並記明筆錄代之;被收養者為成年
人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不予收養之認可:㈠意
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㈡依其情形,足認收養於其本生父
母不利。㈢有其他重大事由,足認違反收養目的;收養自法
院認可裁定確定時,溯及於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民法
第1079條、第1073條第1項本文、第1073條之1、第1076條之
1第1項、第2項、第1079條之2及第1079條之3本文分別定有
明文。
三、經查,本件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間已訂立書面之收養契約之情
形,業據聲請人提出收養契約書、戶籍謄本、經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蕭冠中公證之收養同意書等件可供證
明,並經收養人丙○○到庭陳明:我是被收養人的舅舅,願意
收養被收養人為養子,因為我沒有結婚,也沒有小孩,被收
養人從小到大跟我互動蠻親近的,所以想要收養被收養人,
被收養人現跟其父母同住,但被收養人常常來收養人住處,
被收養人從小收養人就會帶收養人一起到處旅行等語,復據
被收養人乙○○到庭陳述:願意讓收養人丙○○收為養子,因為
從小迄今與收養人互動就都蠻好的,被收養人尚有1個姊姊
,沒有兄弟等語,再經關係人即被收養人之生父甲○○、生母
丁○○到庭均表達同意本件出養之情,關係人甲○○並稱:因為
收養人沒有小孩,我弟弟有2個小孩,沒有香火傳承的問題
,收養人也對被收養人很好;關係人丁○○亦稱:從被收養人
出生起,收養人就開始照顧被收養人,不管是補習費還是生
活費,我們回來時,收養人會帶著被收養人出去玩,而我們
家沒有香火傳承的問題,男女都一樣,被收養人從小就是收
養人在照顧,被收養人與收養人感情也很好等語,有本院訊
問筆錄在卷可以佐證。收養人丙○○並提出各類所得扣繳暨免
扣繳憑單、健康檢查表、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大林慈濟醫
院健檢報告、警察刑事紀錄證明等件附卷可以參考。此外,
遍查卷內並無其他證據可資證明本件被收養人之被收養對於
其本生父母有不利或有免除法定扶養義務之意圖,且被收養
人自小與收養人相處,生活互相照護、關心,收養人又常帶
被收養人外出旅行,彼此間有相當程度之感情基礎,並視彼
此為親生父母子女般,現因被收養人甫成年,收養人期能繼
續照顧被收養人,待日後收養人年歲漸長,被收養人亦能奉
養安年,動機堪謂純正。因此可以認定本件收養與民法收養
之相關規定相符,且無民法第1079條之2應不予認可收養之
情形,因此,本件收養應予認可。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
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潘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鄭伊純
ULDV-113-養聲-65-202412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