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970號
原 告 賴林淑滿
林寶貴
柳成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熊賢祺律師
被 告 徐明瑞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5,214,440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50,370
元,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
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因定期給付或
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
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
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第77條之10
分別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
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
。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與原告賴林淑滿、林寶貴、柳成林(下合
稱原告)及訴外人林家德共同簽立租賃契約書(下稱系爭租
約),由被告向原告及林家德承租土地,約定每月租金新臺
幣(下同)6萬元係以原告賴林淑滿每月13,000元、原告林
寶貴每月13,000元、原告柳成林每月12,600元,訴外人林家
德每月21,400元分配,因被告自112年11月起積欠租金經催
告仍逾期未付,系爭租約已於113年10月17日終止等由,起
訴請求:⒈被告應將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上之廢棄物
移除騰空返還原告賴林淑滿,並應給付原告賴林淑滿117,00
0元,及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113年10月17日起至騰空返還上開土地之日
止,按月給付原告賴林淑滿13,000元。⒉被告應將同段680-1
0地號土地上之廢棄物移除騰空返還原告林寶貴,並應給付
原告林寶貴117,000元,及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10月17日起至騰空返還
上開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林寶貴13,000元。⒊被告應
將同段680-11地號土地上之廢棄物移除騰空返還原告柳成林
,並應給付原告柳成林113,400元,及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10月17日起
至騰空返還上開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柳成林12,600元
。是本件請求為普通共同訴訟,但惟原告3人既然一同起訴
並繳納裁判費,則法律並無禁止合併計算訴訟標的及裁判費
,且訴訟標的金額越大,繳交之費用比例越低,合併計算對
原告並無不利,故其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最高法院98年
度台聲字第1196號、110年度台抗字第194號裁定意旨參照)
。
三、原告請求騰空返還土地應以土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斷,
原告雖主張以公告現值計算,但本院認為不動產交易實價登
錄制度行之有年,已形成相當豐富資料足以參考,且其為實
際成交價格,若有位置、型態相近之不動產交易資料,其參
考價值應高於公告現值,應優先採用。經本院查詢內政部不
動產實價登錄資料,與上開土地同地段、相同公告現值、位
置相近之148-1、673-6地號土地於起訴時相近之113年3月13
日、113年1月22日交易每平方公尺約為23,000元、48,000元
之平均交易為每平方公尺35,500元計算土地起訴時交易價額
詳如附表「返還土地⑴」欄所示。加計原告請求詳如附表「
給付金額⑵」欄所示部分,即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另原告
請求被告按月給付部分,屬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故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5,214,4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3,93
6元,扣除原告已先行繳納83,566元,尚不足150,37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1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張祐誠
附表:坐落臺中市豐原區東湳段土地(新臺幣/元)
原告姓名 返還土地⑴ 給付金額⑵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⑴+⑵ 賴林淑滿 680地號: 35,500×233.49=8,288,895 117,000 8,405,895 林寶貴 680-10地號: 35,500×233.5=8,289,250 117,000 8,406,250 柳成林 680-11地號: 35,500×233.49=8,288,895 113,400 8,402,295 合計 24,867,040 347,400 25,214,440
TCDV-113-補-2970-202412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