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家財訴字第1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劉嵐律師
許祖榮律師
許清連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馬健嘉律師
李權儒律師
許淑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原告甲○○於審理中
為訴之變更,未據繳納變更後增加之訴訟費用。本件原告起訴請
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另依民法第1023條規定,合併請求被告乙
○○返還其為被告清償之債務,原告於審理中擴張訴之聲明,改為
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140萬7,301元,依家事事件法第
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萬
2,408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4萬2,976元,尚應補繳6萬9,432元
(計算式:000000-00000=69432),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奕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不服該部分裁定,
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應繳
納裁判費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長慶
KSYV-112-重家財訴-1-202412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