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351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352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古品豪(原名古宜昌、古濟瑜)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
金訴字第14、276號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9215、24733號;追加起
訴案號:同署112年度偵緝字第177、178、179、180、181、182
、183、184、185、186號、112年度偵字第12296號),提起上訴
,本院合併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一、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刑
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定有明文。是若當事人明示僅針對
量刑、沒收部分提起上訴,而對於犯罪事實、罪名表示不
予爭執者,則上訴審對於當事人未請求上級審救濟之犯罪
事實部分,即無庸贅為審查(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4
626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茲據檢察官明示僅針對第一
審判決其中附表(即本判決附表二)編號5(告訴人朱美
蓮部分)之量刑,及該罪與同表編號1至4、6至17之罪所
定應執行刑提起上訴(編號5犯罪事實及其餘16罪之犯罪
事實暨量刑均非上訴範圍,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351號
卷一第193、198、290、327至328、361至362、449頁,卷
二第23、62至63頁;113年度金上訴字第352號卷第121、1
26、206、243至244、277至278、321、377、406至407頁
);又被告古品豪(下稱被告)實施本件犯行後雖增訂詐
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及修正洗錢防制法,惟其在偵查及審
判中始終否認犯行,且附表二所示各罪加重詐欺之財物均
未達新臺幣(下同)500萬元及洗錢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亦
未達1億元,是被告所涉重罪(即加重詐欺罪)既無從適
用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所定加重事由,輕罪(即一般洗
錢罪)無論修正前後亦不生輕罪封鎖作用,此外亦無由適
用上述法律修正前後相關減刑規定,故該等法律修正針對
判決結果要未顯然影響原審判決正確性,依前開規定,本
院僅就原審判決其中檢察官上訴所指量刑部分是否妥適進
行審理,其餘部分則非本案審理範圍(至被告上訴部分另
由裁定駁回在案)。
二、又被告前經本院於113年11月27日當庭告知應於同年12月1
8日9時40分進行審判程序,屆期猶未遵期到庭,亦未提出
相關證明,尚難認有不到庭之正當理由。是其既經合法傳
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71條規定不待
其陳述逕行判決。
貳、上訴有無理由之論斷與本院量刑審酌
一、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被告始終否認犯行,亦未對附表二
編號5所示告訴人朱美蓮賠償分文,顯然欠缺反省悔悟之
心,且告訴人朱美蓮受有30萬元損失難謂輕微;另被告前
有竊盜、偽造文書等前科,品行欠佳,則原判決僅就告訴
人朱美蓮受害部分量處有期徒刑1年4月並與其他16罪定應
執行刑6年,實有量刑暨定應執行刑失出之情,恐難契合
人民法律感情,為此提起上訴。
二、駁回上訴之理由
原審認被告就附表二編號1至17所涉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
第1項一般洗錢及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
參與犯罪組織(僅編號1成立本罪)等罪事證明確,且各
罪均依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即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斷,乃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尋正途賺取所需,竟加
入詐欺集團擔任收簿手並指示車手提款,由車手提款轉交
上手而移轉犯罪所得,使檢警難以追查贓款流向,不僅侵
害被害(告訴)人財產法益,且助長詐欺集團猖獗,影響
社會治安,復考量被害(告訴)人遭詐騙金額多寡,及被
告始終否認犯行且未曾對被害(告訴)人之損失有任何彌
補,先前亦有竊盜、偽造文書等前科,素行不佳,再考量
被告在詐欺集團之角色分工尚非居於主導或核心地位,但
相較同案被告顯然參與程度更高,及其自述智識程度、家
庭生活暨經濟狀況(112年度金訴字第14號卷三第407頁)
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附表二「原審判決主文」欄所之刑
,併說明被告所犯17罪係參與同一詐欺集團且犯罪手法相
近,如以實質累進加重方式定應執行刑,顯將超過其行為
不法內涵而違反罪責原則,復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造成
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是以隨罪數增加遞
減刑罰之方式當足以評價其行為不法性(即多數犯罪責任
遞減原則),遂就附表二所示17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
(另諭知沒收犯罪所得部分非屬本件上訴審理範圍),誠
屬妥適。是關於刑之量定係實體法上賦予法院自由裁量之
事項,倘未逾越法律規定範圍或濫用其權限,即不得任意
指摘為違法,且量刑是否正確或妥適,端視科刑過程針對
各項量刑因子暨刑罰目的之判斷權衡是否得當,為避免輕
重失衡,法院應本諸罪刑相當原則,衡量犯罪行為之罪質
、不法內涵並依個案事實差異,酌定應科處之刑罰種類暨
輕重。查原審既已綜合考量上訴理由所指各項量刑基礎事
實,故檢察官猶執前詞提起上訴指摘原審就附表二編號5
宣告刑暨該表各罪所定執行刑過輕、請求撤銷改判云云,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1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賜隆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志祐追加起訴,檢察官
郭麗娟提起上訴,檢察官楊慶瑞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孫啓強
法 官 莊珮吟
法 官 陳明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伊芸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0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
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附表一(本案相關帳戶):
名稱 A帳戶 陳佳怡所申辦高雄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B帳戶 陳佳怡所申辦臺灣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C帳戶 陳福興所申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D帳戶 陳福興所申辦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 E帳戶 蕭羽慈所申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F帳戶 黃琪惠所申辦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第一層帳戶 第二層帳戶 原審判決主文 1 劉玟姍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自110年3月25日起透過LINE暱稱「Luke」聯繫劉玟姍,佯稱下載「AXA Trading軟體,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同年4月10日13時14分先後匯款4萬5948元、5萬元(共計9萬5948元)至右列帳戶(即追加起訴書附表2編號12)。 A帳戶(110年4月10日13時14分後某時轉出15萬元〈含其他不明被害款項〉) 古品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2 鄭芷瑄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14日透過LINE暱稱「RWL-大華平台-張濤」聯繫鄭芷瑄,佯稱加入投資平台「MT4」保證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同日20時27至34分先後匯款5萬元(3筆)、3萬4000元(共計18萬4000元)至右列帳戶(即追加起訴書附表2編號11)。 B帳戶(110年4月14日20時41分轉出30萬元〈含其他不明被害款項〉) 古品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3 陳文琪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自110年5月28日起透過LINE暱稱「叶辰」陸續聯繫陳文琪,佯稱下載「XM」應用程式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同年6月18日16時15、17分各匯款5萬元(共計10萬元)至右列帳戶(即追加起訴書附表2編號5)。 C帳戶(110年6月18日17時5分轉出19萬元〈含其他不明被害款項〉) 古品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4 洪彥儀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自110年6月4日起透過LINE暱稱「劉宇杰」陸續聯繫洪彥儀,佯稱下載「眾匯信託」APP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同月18日17時21至26分先後匯款3萬7000元、5萬元、1萬3000元(共計10萬元)至右列帳戶(即追加起訴書附表2編號10)。 C帳戶(110年6月18日17時42分轉出25萬元〈含朱美蓮及其他不明被害款項〉) 古品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5 朱美蓮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自110年6月4日起透過LINE暱稱「chenghao0406」陸續朱美蓮,佯稱投資比特幣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同月18日17時34分匯款5萬元至右列帳戶(即追加起訴書附表2編號7)。 C帳戶(110年6月18日17時42分轉出25萬元〈含洪彥儀及其他不明被害款項〉) 古品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6 黃秀如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自110年5月20日起透過LINE暱稱「Anmi」陸續聯繫黃秀如,佯稱下載「SFF中信財富」APP投資保證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同年6月18日18時22分匯款5萬元至右列帳戶(即追加起訴書附表2編號8)。 C帳戶(110年6月18日18時53分轉出41萬2000元〈含其他不明被害款項〉) 古品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7 陳薏茹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自110年5月24日起透過LINE暱稱「zijun」陸續聯繫陳薏茹,佯稱網路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0年6月20日18時16分、21時57分各匯款10萬元(共計20萬元)至右列帳戶(即追加起訴書附表2編號9)。 C帳戶(110年6月20日18時24、56分及22時11分轉出9萬9900元、4萬7050元、11萬9000元〈含其他不明被害款項〉) 古品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8 吳靜文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自110年6月9日起透過交友軟體暱稱「李有利」陸續聯繫吳靜文,佯稱下載「Horse Forex」APP投資比特幣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同月20日23時5分、22分各匯款3萬元、2萬元(共計5萬元)至右列帳戶(即追加起訴書附表2編號6)。 C帳戶(110年6月20日23時36分轉出11萬元〈含其他不明被害款項〉) 古品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9 吳嘉銘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自110年5月24日起透過臉書暱稱「佳棋」陸續聯繫吳嘉銘,佯稱下載「Century」APP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同年6月21日12時33分、13時3分各匯款2萬9809元、22萬元(共計24萬9809元)至右列帳戶(即追加起訴書附表2編號4)。 D帳戶(依先入先出原則,110年6月21日14時1分轉出44萬元〈含其他不明被害款項〉) 古品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10 吳麗娟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自110年9月底起透過LINE暱稱「問道」、「林妙詩」、「開戶經理-小瑞」陸續聯繫吳麗娟,佯稱投資股票、黃金保證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同年11月15日10時30分匯款20萬元至右列帳戶(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 F帳戶 古品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11 鄭超亮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自110年10月30日起透過LINE暱稱「開戶經理-小瑞」陸續聯繫鄭超亮,佯稱投資基金保證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同年11月15日10時41分匯款65萬元至右列帳戶(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 F帳戶 古品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12 莊火練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自110年10月12日起透過LINE暱稱「李安琪」、「王陽銘」 陸續聯繫莊火練,佯稱投資黃金期貨保證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同年11月15日11時39分匯款61萬元至右列帳戶(即起訴書附表編號4)。 F帳戶 古品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13 顏名晨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自110年11月初起透過LINE暱稱「張悅靜」、「林念怡」陸續聯繫顏名晨,佯稱操作黃金外匯可獲高額報酬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同月15日12時16分、19分各匯款3萬元、3萬元(共計6萬元)至右列帳戶(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 F帳戶 古品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14 林泳蓁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自110年11月9日起透過LINE暱稱「陳格姿」、「王建偉」、「DACFX」陸續聯繫林泳蓁,佯稱投資股票、黃金外匯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同月15日13時40分匯款3萬3000元至右列帳戶(即起訴書附表編號5)。 F帳戶 古品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15 鍾惠如 詐欺集團成員自110年10月間起透過LINE暱稱「QuantFin-張富」陸續聯繫鍾惠如,佯稱代為操作股票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同年12月29日15時48分匯款10萬元至右列帳戶(即追加起訴書附表2編號3)。 邱宇晨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10年12月30日10時20分轉出20萬25元〈含其他不明被害款項〉至右列第二層帳戶) E帳戶(110年12月30日10時37分轉出20萬21元〈含其他不明被害款項〉) 古品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6 陳秀梅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自110年9月12日起透過LINE暱稱「珍珍」陸續聯繫陳秀梅,佯稱代為操作股票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同年12月30日14時20分匯款130萬元至右列帳戶(即追加起訴書附表2編號1)。 張育瑞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1月1日9時7分轉出200元至右列第二層帳戶) E帳戶(111年1月1日9時10分轉出150元;111年1月3日8時30分轉出300元) 古品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17 蕭信裕 詐欺集團成員自110年11月6日起透過LINE暱稱「Anna」陸續聯繫蕭信裕,佯稱加入「Meta Trader4」投資平台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同月3日11時13分匯款150萬元至右列帳戶(即追加起訴書附表2編號2)。 張育瑞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1月3日11時20分、26分轉出75萬201元、74萬4083元〈均含手續費15元〉至右列第二層帳戶) E帳戶(111年1月3日11時23分、27分許各轉出70萬21元、79萬21元) 古品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KSHM-113-金上訴-352-202501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