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地上權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03號
原 告 魏綉蓮
訴訟代理人 施志遠律師
王少輔律師
被 告 財團法人苗栗私立德芳教養院
法定代理人 高婕榛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按因地上權涉訟,其價額以1年租金15倍為準;無租金時,以1年
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準;如1年租金或利益之15倍超過
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定有明文。原告
訴之聲明第1、2項請求終止並塗銷坐落苗栗縣○○鎮○○段000地號
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如起訴狀附表所示之地上權,其地租依土地
登記謄本記載每年新臺幣(下同)60萬元,1年租金15倍為900萬元
,未超過地價42,077,223元(計算式:系爭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
公尺26,683元×1576.93平方公尺,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故
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以900萬元為準。另聲明第3項請求被告將系
爭土地上面積約771.14平方公尺之建物拆除,將占用土地返還原
告,訴訟標的價額為20,576,329元(計算式:26,683元×771.14平
方公尺=20,576,329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9,576,329
元(計算式:9,000,000元+20,576,329元=29,576,329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72,3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葉靜瑜
MLDV-113-補-2103-20250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