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20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蕭世陽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6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世陽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
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
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
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蕭世陽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判處如附
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
錄表各1件附卷可稽。聲請人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應執行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規定,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
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審酌本件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及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
各罪之犯罪類型、動機、態樣、侵害法益均有不同等情狀,
並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兼衡刑
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及受刑人對其應執行刑表示無
意見等情(見本院陳述意見表),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
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怡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蔡明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附表:受刑人蕭世陽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罪名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3年1月3日 113年1月2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1103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1295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771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1211號 判決日期 113年5月21日 113年7月3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771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1211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年6月19日 113年10月1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是 均是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8795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5777號
TCDM-113-聲-4201-20250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