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61號
債 務 人 林山中(原名:林山忠)
代 理 人 楊國薇律師(法扶律師)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壹仟
伍佰捌拾元,並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次
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
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
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
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
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債條例第6條定有明
文。又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
質及所在地。㈡最近5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
扶養之人;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
,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
狀況;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法院得駁回清算之聲請
,消債條例第81條第1項、第4項、第8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清算,有預納郵務送達費之必要。茲依債
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5次,每次郵務送達費43元估
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20日內補繳1,580元【計算式:(3+1)×43×15-1,0
00=1,580】;又債務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
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宜羚
附件:
⒈提出債務人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⒉提出債務人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⒊說明債務人目前是否有其他訴訟案件或執行案件(例如:扣薪
)於法院繫屬中?如有,其繫屬之法院及案號。
⒋提出表明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內」即民國111年6月24日至11
3年6月23日間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之財產及收
入狀況說明書,並報告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內,除已載入財
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項目外之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
產、黃金、珠寶、償還債務、變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等)
。
⒌提出債務人所有在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含外幣帳
戶)自111年6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
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通知送達日之後)。
⒍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自111年6月起迄今,所有工作內容、來
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
⒎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貼
(例如: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等)及金額若干
。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
之原因。
⒏說明向勞工保險局領取勞保老年給付之請領日期、方式、金額
及用途?並提出受領勞保給付之匯款帳戶存摺,自受領時起迄
今之內頁明細(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⒐提出債務人配偶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11至112
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暨
自111年6月起迄今之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
者皆須提出)。
⒑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房
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
⒒說明債務人現居住地之居住權源,若為租賃,應提出租賃契約
影本,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
居住費用。
SLDV-113-消債清-161-202503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