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謝群育

共找到 250 筆結果(第 81-90 筆)

審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訴字第96號 原 告 林郭秀敏 訴訟代理人 林英質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慶堂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足額裁判費。按調解不成立後30日內起訴者,當事人應徵之裁判 費,得以其所繳調解之聲請費扣抵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 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2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調解聲請費 2,000元,應再補繳26,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琬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2025-02-20

CTDV-114-審訴-96-20250220-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給付工程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3號 原 告 蔡芳文 被 告 蔡雅惠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按以一 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 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 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21,750元 ,並自民國113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715%計算 之利息,則自113年9月20日起至本件起訴日即聲請支付命令 之日(113年12月27日)前一日止,利息金額為2,863元(計 算式詳如附表,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至起訴後之利息, 依上開規定則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624,61 3元【計算式:本金621,750元+利息2,863元=624,613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後,尚應補繳6,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正本及繕本2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琬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2025-02-20

CTDV-114-補-133-20250220-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返還定金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54號 原 告 許文生 訴訟代理人 鄭堯駿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蓬義間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琬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2025-02-20

CTDV-114-補-154-20250220-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選任信託檢查人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9號 聲 請 人 陳旭騰 陳瑞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信託檢查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及民國0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之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 標準第5條等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 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琬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2025-02-20

CTDV-114-補-149-20250220-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返還租賃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5號 原 告 鄧暐逸 被 告 長昱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進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 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 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 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 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將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98、99建號建物(即門 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號、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遷讓 返還予原告及全體共有人,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1,580,548元【計算式:土地面積1,066.96平方公尺×民 國114年公告現值為8,800元/平方公尺+99建號建物課稅現值434, 000元+99建號建物課稅現值1,757,300元=11,580,548元】;原告 訴之聲明第二項前段請求被告給付4,600,000元,訴訟標的金額 為4,600,000元,第二項後段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自民國114年2 月1日起至履行第一項聲明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違約金500,000 元,是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5,714元【計算式:500,00 0元×2/28月(即114年2月1日至同年月22日即起訴前一日)=35,7 1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至起訴後之違約金,此部分依前揭法 條規定,不併算其附帶請求部分之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16,216,262元【計算式:11,580,548元+4,600,000元+35,71 4元=16,216,2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236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琬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2025-02-20

CTDV-114-補-95-20250220-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5號 原 告 羅評輝 訴訟代理人 林哲弘律師 原告與被告朱清立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 00地號土地准予分割,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563,168元(計算式:土地面積271.34㎡×民國114年度公告土地 現值30,400元/㎡×原告權利範圍5142/27134=1,563,168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9,8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琬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2025-02-20

CTDV-114-補-45-20250220-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9號 原 告 陳瑤浩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瑤華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 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同區燕北段316、317、318地號 土地准予變價分割,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 182,605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82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琬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附表:(民國/新臺幣) 編號 土地地號 面積 (平方 公尺) 114年公告土地現值 (元/㎡) 原告權利 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 (面積×公告土地 現值×原告權利 範圍,元以下四 捨五入) 1 高雄市○○區○○段00地號土地 37.95 15,000 1/8 71,156元 2 高雄市○○區○○段00地號土地 68.1 15,000 1/8 127,688元 3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03.32 12,700 1/8 322,771元 4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28.55 12,700 1/8 45,323元 5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18.5 12,700 1/8 29,369元 6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98.74 9,349 1/8 232,253元 7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014.24 9,349 1/8 2,353,891元 8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0.88 1,400 1/8 154元 合計 3,182,605元

2025-02-20

CTDV-114-補-69-20250220-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2號 原 告 楊麗慧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文英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75,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45,35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44,8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琬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2025-02-20

CTDV-114-補-132-20250220-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4號 原 告 蔡永裕 被 告 洪賢章 洪新川 洪漢忠 楊宗翊 楊宗璟 楊宗諺 鄭丞淯 許瑞麟 洪林秀蕊 趙麗美 林秀玉 陳政珠 楊陳秋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兩造共有坐落高雄路竹區三埤段270、312地 號土地(原告權利範圍分別為10350/199392、22477/199392,下 合稱系爭土地)准予變價分割,而原告買受系爭土地(民國113 年12月23日)之交易價格總價為新臺幣(下同)5,500,000元, 有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買賣交易服務網實價登錄專區查 詢結果附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5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6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琬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2025-02-19

CTDV-114-補-84-20250219-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代位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6號 原 告 許嘉真 訴訟代理人 沈柏亘律師 被 告 友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昱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 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次按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 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訴訟標 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 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56號裁判意旨參照)。查原告訴之聲明請 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 所設定如附表所示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經核該擔保物價值之價 額為新臺幣(下同)4,521,252元【計算式:土地面積814.64㎡× 公告土地現值11,100元/㎡×權利範圍1/2=4,521,252元】,高於擔 保債權額2,600,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6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琬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附表:(民國/新臺幣) 不動產標示 所有權人 權利範圍 抵押權設定登記事項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鄭雅云 1/2 權利種類抵押權,登記日期83年3月24日,登記字號路字第002773號 ,權利人友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債權額比例全部,擔保債權總金額2,600,000元,清償日期86年3月22日,權利標的所有權,設定權利範圍1/2

2025-02-19

CTDV-114-補-46-20250219-1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