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扶養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抗字第39號
抗 告 人 丁○○
丙○○
乙○○
共 同
代 理 人 徐睿謙律師
黃云宣律師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29
日本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53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合議庭裁定
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抗告人對原審命抗告人丁○○、乙○○自民國112年5月20日
起;抗告人丙○○自112年5月6日起,均至相對人死亡之日止
,按月給付相對人扶養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之裁定提
起抗告。
㈠查原審認:①相對人以現有資力及所領取之補助,尚不足以維
持其每月之生活,而有受扶養之必要;②抗告人三人為相對
人子女依法自應對相對人負扶養義務;③依新北市110年度平
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為2萬3,021元,新北市111年度最低生
活費為1萬5,800元,併參酌相對人之年齡、身體狀況、生活
需要、醫療支出、經濟能力、目前社會經濟狀況與一般國民
生活水準等綜合判斷,認相對人每月生活所需扶養費扣除其
每月所領取身心障礙生活補助5,065元後,其每月所需之生
活費用應以15,000元為適當;④抗告人資力並無重大差異,
考量抗告人之身分、教育程度等一切情狀,認抗告人以1:1
:1負擔相對人之扶養費,即抗告人每月應分擔相對人扶養
費用各為5,000元;⑤抗告人於85、86年間,因與抗告人外祖
母發生爭執,曾短暫與相對人同住,此一期間抗告人生活費
用由相對人委由其女友即雇主直接支付,足徵相對人雖有相
當期間未善盡保護教養及撫育抗告人之情事,同住期間所提
供之照顧品質亦多有可指謫處,然對於抗告人之生活及成長
,尚承擔部分之扶養責任而非毫無貢獻,難認相對人所為已
達「情節重大」之程度,從而抗告人請求免除其對相對人之
扶養義務,應屬無據;⑥相對人自兩造分居後,僅與抗告人
同住約半年期間,其餘期間未負擔家計,亦未善盡其身為人
父之給付扶養費用及照顧子女之義務,如令抗告人對相對人
負完全之扶養義務,顯強人所難,不免有違事理之衡平,顯
失公平,併考量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能力,相對人未盡扶
養義務之期間及情節、抗告人受扶養程度等一切情狀,認抗
告人每月應負擔相對人之扶養費均減輕為2,000元為適當等
情,經核並無違誤。
㈡抗告人雖主張:原裁定未審酌相對人於同住期間之惡意容任
,致抗告人丁○○等於同住之短暫期間遭共居之伯父與表兄弟
以言語或肢體暴力欺凌,甚且險遭相對人友人酒後姓侵,相
對人更有猥褻抗告人之行為,倘命抗告人丁○○等對未曾履行
人父責任之相對人負扶養義務,實有違事理之平等語。查抗
告人主張丁○○曾遭相對人友人性侵未遂、丙○○遭相對人強制
猥褻之事實,固據證人即抗告人母親戊○○到庭證稱:有聽孩
子提過相對人將他的友人帶回家裡留宿,帶回家裡喝酒吧。
伊知道抗告人丁○○曾遭相對人友人酒後差點性侵,是丁○○本
人告訴伊,他說他睡到半夜,就有人摸他,他被驚醒後有掙
扎,褲子被推到大腿及膝蓋間。事發時是他住在鶯歌時,應
該民國85、86年。丁○○是95、96年判決離婚之後二、三年告
訴伊,過年回來圍爐時聊天聊起的。伊知道抗告人丙○○曾遭
相對人本人闖入臥室摸胸、猥褻,因為我跟丙○○說姐姐有發
生性侵的事你為何沒有告訴我,他才跟我說他也發生被撫摸
胸部、差一點被性侵。丙○○他說他睡到半夜,房門有人打開
上床睡覺,當下丙○○心想說是他生父回來了,所以他也並沒
有起床打招呼就繼續睡,就在丙○○剛睡下沒有十分鐘就被驚
嚇起,當時有人摸她的胸部,當時他受到驚嚇,一動也不動
,在等待看那隻手會不會停下來但是並沒有,於是丙○○就來
各翻身讓對方知道,他已被驚擾後來對方就停止撫摸動作轉
身睡覺,丙○○如何知道這個人是她的生父,因為他第二天起
床他生父就在她身邊睡覺等語(見本院卷第169至171頁)。
且抗告人丁○○到庭結稱:那一天他跟他的朋友是在外面喝酒
,他的朋友跟我的小叔說先行回到家裡那位朋友他叫阿穎,
他們酒氣很重這位朋友等我的小叔回房後才打開我的房門,
他就蹲在我的床邊跟我說一些愛慕我的話,然後就開始親吻
我,我當下很害怕我不敢出聲也是有稍微的閃躲,後來他發
現我有點清醒就開始變本加厲強行脫我的衣褲,我那個時候
就非常大力反抗甚至開始有尖叫發出生聲音,他因為害怕會
驚擾旁邊的弟弟妹妹就起身離開。很多年之後才跟我妹妹說
這件事,之後又過了幾年才跟媽媽說等語(見本院卷第173
頁)。另抗告人丙○○結稱:那是我半夜晚上睡覺時候,我睡
比較旁邊靠近然後有人開門進來,我沒有去看是誰但是有人
從我腳邊上來,躺在我身旁像是抱著我睡覺我沒有理會就繼
續睡,然後突然覺得有人在撫摸我的胸部,我當下就不敢動
很害怕一直摸我不舒服我有稍微動了一下就停止撫摸的動作
,之後不知道過了多久又有再撫摸的動作,我害怕不敢動,
就停止撫摸的動作到我睡著,早上起來大約六、七點我就看
到我生父仰躺著睡在我旁邊,我就跑去客廳。大概在我21、
22歲時跟我姐姐說,27、28歲時跟我媽媽說等語(見本院卷
第173、174頁)。然上開證人證詞及當事人訊問內容,均無
法證明相對人容忍或與其友人共謀對抗告人丁○○著手實施強
制性交行為,且丙○○於事發時並未確認何人撫摸其胸部,僅
因隔天早上起床看到相對人睡在身旁,才認定係相對人所為
,何況證人戊○○係事發多年後才聽聞丁○○、丙○○之陳述,均
無從執為有利於抗告人之認定,是抗告人主張應免除其等對
相對人之扶養義務,難認可採。
㈢故原審命抗告人丁○○、乙○○自112年5月20日起、丙○○自112年
5月6日起,均至相對人死亡之日止,按月各給付相對人2,00
0元,應予維持。抗告意旨猶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
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
據,經審酌後,核與裁定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
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
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
項、第449條第2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家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美燕
法 官 許珮育
法 官 楊朝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再抗
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
狀。再抗告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賴怡婷
PCDV-113-家親聲抗-39-202412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