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等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670號
原 告 甲00 住○○市○○區○○路00巷00號0樓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莊00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櫻花律師
被 告 乙OO
莊0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玖仟
陸佰零玖元,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起訴。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又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
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
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而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
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
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家事事件法第
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從而,原告主張之數項標的雖不相同,惟
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未超出終局標的範圍,其
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其次,公同共有人
中之一人或數人本於公同共有債權,起訴請求債務人向全體
公同共有人為給付,非僅為自己利益為請求,應以公同共有
債權之全部,計算其訴訟標的之價額。又請求分割遺產之訴
,係以遺產為一體,整體為分割,而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
分割為對象。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依原告所主張全部遺產
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應繼分之比例定之(最高法院11
1年度台抗字第793號民事裁定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原告請求被告乙○○返還新臺幣(下同)20萬元予兩造公同
共有之部分,依前開說明,應以公同共有債權之全部,計算
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故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萬元。
其次,原告起訴時主張被繼承人OOO所遺如附表所示財產之
交易價值合計748萬6,629元(含OOO對乙○○之返還借款債權2
0萬元),扣除原告甲○○主張其得請求分配之夫妻剩餘財產
金額231萬5,854元後,為517萬0,775元(計算式:748萬6,6
29元-231萬5,854元=517萬0,775元),按原告之應繼分比例
合計2/4計算(計算式:517萬0,775元×2/4=258萬5,388元)
,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客觀價額為258萬5,388元,應以此核
定為本件分割遺產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而前開二請求雖訴
訟標的不同,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
局標的範圍,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又原
告以一訴請求分割遺產及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其價額則
合併計算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共計490萬1,242元(計算
式:258萬5,388元+231萬5,854元=490萬1,242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4萬9,6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郭佳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正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金蘭
附表一:被繼承人OOO之遺產
編號 種類 項目 價額 (新台幣) 備註 0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面積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000,000元 依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 0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面積5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0,000,000元 0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面積4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0,000,000元 0 土地 澎湖縣○○鄉○○○段000地號(面積719.7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 000,000元 0 土地 澎湖縣○○鄉○○段00地號(面積247.3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 00,000元 0 土地 澎湖縣○○鄉○○段00地號(面積291.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 00,000元 0 土地 澎湖縣○○鄉○○段00地號(面積296.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 00,000元 0 土地 澎湖縣○○鄉○○段000地號(面積276.0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 00,000元 0 土地 澎湖縣○○鄉○○段000地號(面積150.0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0) 000,000元 00 土地 澎湖縣○○鄉○○段000地號(面積165.1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 00,000元 00 土地 澎湖縣○○鄉○○段000地號(面積39.2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9) 0,000元 00 土地 澎湖縣○○鄉○○段000地號(面積36.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9) 0,000元 00 土地 澎湖縣○○鄉○○段000地號(面積227.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0) 00,000元 00 土地 澎湖縣○○鄉○○段000地號(面積230.8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 000,000元 00 土地 澎湖縣○○鄉○○段000地號(面積97.0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 00,000元 00 土地 澎湖縣○○鄉○○段000地號(面積41.2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 00,000元 00 土地 澎湖縣○○鄉○○段000地號(面積301.0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 000,000元 00 土地 澎湖縣○○鄉○○段000地號(面積448.7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0) 000,000元 00 土地 澎湖縣○○鄉○○段000地號(面積1257.1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519/00000) 000,000元 00 土地 澎湖縣○○鄉○○段000地號(面積1257.1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137/00000) 000,000元 00 土地 澎湖縣○○鄉○○段000地號(面積27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 00,000元 00 土地 澎湖縣○○鄉○○段000地號(面積233.0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 00,000元 00 土地 澎湖縣○○鄉○○段000地號(面積733.2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 000,000元 00 房屋 門牌: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權利範圍:全) 0,000元 00 房屋 門牌: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權利範圍:全) 0,000元 00 房屋 門牌: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權利範圍:全) 000,000元 00 房屋 門牌: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權利範圍:全) 000,000元 00 房屋 門牌:高雄市○○區○○○路00000號(權利範圍:全) 0,000元 00 房屋 門牌:澎湖縣○○鄉○○村0鄰0000號(權利範圍:1/6) 0,000元 00 房屋 門牌:澎湖縣○○鄉○○村○○0000號(權利範圍:2/0) 00,000元 00 存款 高雄00郵局 0,000,000元 00 債權 被告乙○○向OOO遺產借款20萬元 000,000元 依原告主張之金額。 總計:7,486,629元
KSYV-113-家補-670-202410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