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聲字第12號
聲 請 人 魏慈慧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3年度橋簡字第419號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
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
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
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亦為法庭
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所明定。是當事人或
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向法院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
內容之同時,應敘明其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而需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事由,否則即應認其聲請與上開規
定不合。
二、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3年度橋簡字第419號請求拆屋還地事
件(下稱本案)之原告,於民國113年11月11日具狀聲請交付
法庭所有錄音錄影光碟,惟核其聲請理由,僅泛稱「做為自
我收藏」,並未敘明其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而有必
要之具體情事,揆諸首開說明,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至聲請人所稱請求測量機關退回測量費用等情,並非本院
權責,況本案前經本院偕同兩造至現場履勘,並依聲請人主
張,委請高雄市政府地政局鳳山地政事務所測量高雄市○○區
○○路00號建物室內凸出物部分,並繪製土地複丈成果圖,有
本院勘驗筆錄、土地複丈成果圖在卷可稽,聲請人主張測量
機關沒有測量機具與行為云云,與客觀事實不符,併此敘明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曾小玲
CDEV-113-橋聲-12-202411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