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529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陳冠豪
相 對 人 林俊言
債 務 人 LANDMARK INTERNATIONAL CORP.聯懋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言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林俊言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
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78年12月18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債權額比例:全部。
(四)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4,300,000元。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包括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
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墊
款、透支、票據、保證、信用卡消費款、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因進行衍生性金融商
品及結構型商品等相關交易所負之債務及損害賠償等
。
(六)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7年5月28日。
(七)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十)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十一)其他擔保範圍約定:行使擔保債權之訴訟及非訴訟
費用、因債務不履行而生之損害賠償、抵押權人所
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
(十二)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聯懋國際有限公司,債務額
比例1分之1。
嗣債務人LANDMARK INTERNATIONAL CORP.聯懋國際有限公司
於⑴⑵民國109年5月11日向聲請人借款⑴美金400,000元⑵美金3
00,000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⑴⑵民國114年5
月11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經催告後即喪失
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民國113年5月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
經催告未果,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共美金398,800.
28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綜合授信約定書
、連帶保證書、關係人註冊登記證明書、帳務主檔資料、催
告信函暨存證信函、戶籍謄本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
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
,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
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
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西區 後壠子段 148-3 1,693 10000分之20 2 臺中市 西區 後壠子段 148-96 1,271 10000分之20 3 臺中市 西區 後壠子段 149-6 4 10000分之20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5758 臺中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地號 主要用途:住家用 主要建材:鋼筋混 凝土造 層數:15層 八層:50.48 合計:50.48 陽台:5.27 全 部 臺中市○區○○路000號八樓之6 共有部分:後壠子段5832建號,面積:6,968.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36
TCDV-113-司拍-529-202412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