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299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三本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政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佳澤即隆昌建材行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17,071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49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TCEV-112-中簡-2999-2025022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