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賃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27號
原 告 王智賢
訴訟代理人 陳志忠律師
被 告 亞太技術交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水榮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65,000元(依原
告114年1月2日準備狀聲明一核定為1,115,000元、聲明二核定為
165萬元,合計為2,76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42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魏賜琪
PCEV-114-板補-27-202501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