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27號
原 告 社團法人台灣消費者保護協會
法定代理人 麥仁華
訴訟代理人 蔡明哲律師
黃柔雯律師
吳啓源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小林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消費者保護團體對於同一之
原因事件,致使眾多消費者受害時,得受讓20人以上消費者損害
賠償請求權後,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消費者保護團體以自己
名義提起前開訴訟,其標的價額超過60萬元者,超過部分免繳裁
判費,消費者保護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2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億7,744萬9,240元
(詳如附表所示),惟原告主張其受讓如起訴狀附表一所示55名
消費者損害賠償請求權,並以自己名義提起本件訴訟。依前揭規
定,本件僅應就原告請求60萬元部分,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蘇嘉豐
法 官 林志洋
附表:(幣別:新臺幣)
編號 被告 請求金額 1 台灣小林藥業股份有限公司、豊田賀一、大研生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張家銘 119,361,002元 2 台灣小林藥業股份有限公司、豊田賀一、大醫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謝豐裕 15,195,312元 3 台灣小林藥業股份有限公司、豊田賀一、騰勢股份有限公司、張智翔 33,860,926元 4 台灣小林藥業股份有限公司、豊田賀一、台灣蝶翠詩化粧品股份有限公司、宮崎綠 1,010,000元 5 台灣小林藥業股份有限公司、豊田賀一、為格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郭家瑋 8,022,000元 總計 177,449,24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TPDV-113-補-2327-202410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