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24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宋佳恩
選任辯護人 陳玫琪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延展至民國114年2月17日下午4時宣示判決。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
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113年度訴字第524號案件,原定於民國114年1月20日下
午4時宣示判決,然因被告宋佳恩另經本院安排調解程序,
本院審酌本案證據業已調查完畢,訴訟關係人(含當事人)
亦已充分辯論、陳述,為免再開辯論所致程序繁複及奔波勞
費,並維護當事人權益,基於上述重大理由,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64條第1項之規定,延展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並
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振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妙軒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MLDM-113-訴-524-20250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