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3號
原 告 劉繼逕
被 告 盧邑中
上列原告於民國113年9月26日聲請分割遺產事件,未據繳納裁判
費用。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480,163 元(2,96
0,325×1/2),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規定應徵收費用15,751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黃晴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