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192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昱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嘉政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民國113年11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
上訴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之金額合計為新台幣(下同)15萬2,545
元【第一審敗訴部分即上訴利益為12萬2,545元、上訴追加請求3
萬元(6,000×5=30,000),共計15萬2,5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條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請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
KSEV-113-雄簡-1928-2024122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