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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192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昱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嘉政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民國113年11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 上訴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之金額合計為新台幣(下同)15萬2,545 元【第一審敗訴部分即上訴利益為12萬2,545元、上訴追加請求3 萬元(6,000×5=30,000),共計15萬2,5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條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請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