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強制執行等事件
臺灣高等法院訴願決定書
114 年度訴願字第 1 號
訴願人 廖家惠(即廖基成)
上列訴願人因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執字第 47286
號民事強制執行事件確定裁定之執行,提起訴願,本院決定如下
: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應為不受
理之決定,訴願法第 77 條第 7 款定有明文。又按人民認
行政機關之行政處分,或行政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應作
為而不作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提起訴願而不
服訴願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5 條第 1 項規定可資參照。
二、訴願意旨略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執字第
47286 號民事強制執行事件,承辦法官及司法事務官違反比
例原則,拍賣訴願人廖家惠所有,價值 450 萬元之大鶯房
屋,而不執行訴願人所提供之新臺幣 120 萬元和解筆錄債
權,來給付美立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美立堅公司)訴
訟費用債權 42 萬,違法不當。且 42 萬元訴訟費,已於數
年前即已因混同、抵銷而債之關係消滅,債權不存在,承辦
法官、司法事務官不應繼續執行假債權,應終止執行或依強
制執行法第 18 條規定免供擔保停止執行才合法。承辦法官
、司法事務官竟認債之關係未消滅,執行拍賣訴願人大鶯房
屋。為此提起訴願,請求撤銷上開違反比例原則之違法不當
行政處分。
三、查訴願人前曾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上開民事強制執行事件之
執行,向本院提起訴願,經本院訴願委員會於 111 年 10
月 31 日以 111 年訴願字第 41 號訴願決定書為不受理之
決定,又對已決定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先後經本院訴
願委員會於 112 年 4 月 7 日以 112 年度訴願字第
26 號訴願決定書、於 113 年 2 月 22 日以 112 年度
訴願字第 90 號訴願決定書為不受理之決定在案,並均於訴
願決定書附記「訴願人如有不服,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二個月內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等語,是訴願人對於
訴願決定如有不服,得於法定期間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以為救濟。訴願人捨此不為,對於上開已決定之同一訴願
事件,再度重行提起訴願,於法不合,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四、據上論斷,依訴願法第 77 條第 7 款,決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松鈞
委員 沈佳宜
委員 吳麗英
委員 潘翠雪
委員 吳勇毅
委員 温毓梅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北高
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