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4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政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112年度偵字第49597號),聲
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執聲字第7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偽造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牌貳面,均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蘇政維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
以112年度偵字第49597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3年1月2
日確定,114年1月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偽造之車
牌號碼000-0000號車牌2面,係犯罪所生及供犯罪所用之物
(聲請書誤載犯罪所得、漏載供犯罪所用之物,應予更正及
補充),且為被告所有,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
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
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
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因偽造特種文書及行使偽造特種文書案件,經臺灣臺
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49597號為緩起訴處
分,復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長以113年度
上職議字第151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嗣於114年1月1日
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駁
回再議處分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
令通知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堪先認定。
(二)本件扣案之偽造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牌2面,為被告所
有,上開偽造特種文書犯行所生及供上開行使偽造特種文
書犯行所用,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訊中均坦承不諱,並有
警員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
事件通知單影本、上開偽造車牌照片、查獲現場照片、車
輛詳細資料報表附卷可佐,堪以認定。從而,本件聲請,
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
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吳欣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劉子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TCDM-114-單聲沒-46-202503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