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630號
原 告 瑞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哲
訴訟代理人 呂文正律師
被 告 利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天鴻
訴訟代理人 許博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36,35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9,1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唐千雅
SLDV-113-補-1630-202503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