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2170號
原 告 安莉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安安
訴訟代理人 林鈞郁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惠君間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30萬元,應繳裁判費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TPEV-114-北簡-2170-202503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