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8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顏慶賢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11年度偵
字第2568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159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手指虎貳支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顏慶賢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
111年度偵字第2568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手指虎
2支係屬違禁物,且卷內已無事證顯示有第三人存有犯罪嫌
疑,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之刀械,
係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
、匕首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
殺傷力之刀械;第4條第1項第3款所列之各式刀械,非經主
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
持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第6條亦有
明定。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桃園地
檢署檢察官偵查後,認其犯罪嫌疑不足,業以111年度偵字
第2568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
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扣案之手指虎2支,經送桃園市政
府警察局鑑驗結果,認均係金屬塊製成,中有4孔以便手指
套入使用,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管制之刀械,有桃園
市政府警察局110年5月7日桃警保字第1100033718號函暨所
附刀械鑑驗工作紀錄相片在卷可佐,足認扣案之手指虎2支
確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之刀械,核屬
違禁物無訛。從而,聲請人單獨聲請宣告沒收,於法有據,
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羅文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簡煜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TYDM-114-單禁沒-181-202503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