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曾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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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90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英傑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8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英傑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 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所犯如附表編號4至6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 期徒刑參年參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英傑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分別經 判決確定如附表編號1至3及編號4至6,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 51條第5款,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 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前 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 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 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 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 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 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 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 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 ;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 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編號 1至3、編號4至6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編號1至3、編號4至6 所示之日期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簡易判決及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為 裁判確定即110年6月29日前犯數罪,如附表編號4至6所示之 罪為裁判確定即111年4月6日前犯數罪。又附表編號4所示案 件,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5、6所示案件,則為 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之 規定,應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始得依同法 第51條規定定之,而本件受刑人業已請求聲請人就如附表編 號4至6所示之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113年9月24 日定刑聲請切結書在卷可參。從而,檢察官以本院為最後事 實審法院,分別聲請就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附表編號4 至6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 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動機、情節及 行為次數等情狀後整體評價其應受矯治之程度,並兼衡責罰 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且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刑法第51條第5款、 第53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林翊臻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喻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2025-03-31

PCDM-113-聲-3909-20250331-1

潮簡
潮州簡易庭

給付違約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簡字第184號 原 告 老魯記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英傑 被 告 宋蕙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失 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人即原告依 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本院准予核發,相對人即被告 並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因前開支付命令已失其效力,亦 無依法應經強制調解事由存在,視為債權人即原告已對債務 人即被告提起訴訟,合先敘明。   二、原告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已事先於契約合意約定以臺灣高雄 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本件又無專屬管轄之適用, 故應排斥其他審判決,而優先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本件之 第一審管轄法院,為此聲請將本案移送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審理等語。 三、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又訴訟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係本於兩造間所簽訂老魯記~魯 八宝涼麵加盟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對被告有所請求,而 依系爭契約第十七條約定:「如因本合約而生之爭訟,雙方 合意以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按所謂合意管轄 固可分為排他的合意管轄與併存的合意管轄,惟當事人既已 於法定管轄法院之外,另行合意選定其管轄法院,解釋上應 認有排除法定管轄之意,故除另以文書明示法定管轄法院仍 有管轄權外,自應解為排他的合意管轄。本件兩造於上開契 約書條款中明文約定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基於尊重當事人程序選擇權,於無礙因公益上特別考量所 為管轄規定(如專屬管轄之規定)之情形下,其約定自屬有 效,爰依原告之聲請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家維

2025-03-24

CCEV-114-潮簡-184-20250324-1

桃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桃簡字第48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春化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 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246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春化犯夜間於公共場所未經許可攜帶刀械罪,處有期徒刑3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扣案武士刀1把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案發地點原記載「桃園市○○區○○路 0段00號之公眾得出入之百事達物流公司內」,應更正為「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公眾得出入之百事達物流公司新澄 倉內」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如附件)。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吳春化所為,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5條第1款 、第2款之夜間於公共場所未經許可攜帶刀械罪。  ㈡被告未經許可持有刀械之行為,應為其後夜間於公共場所未 經許可攜帶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未經許可 持有刀械之行為,係自85年間某時起,迄於112年10月26日 為警查獲時止,此犯罪具有行為繼續之性質,為繼續犯,應 論以單純一罪。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夜間於公共場所未經許 可攜帶刀械,對社會治安及他人生命、身體安全構成潛在威 脅,惟考量被告持有上開武士刀期間未被查獲有將之用於其 他不法犯罪行為,兼衡被告犯後之態度、犯罪動機、目的、 手段、素行及攜帶刀械之種類、數量,暨其自陳智識程度、 職業、家庭經濟狀(偵卷第7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扣案之武士刀1把,經鑑驗確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 管之刀械,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函文在卷可參(偵卷第129 至131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曾耀賢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楊奕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陳崇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5條  未經許可攜帶刀械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一、於夜間犯之者。   二、於車站、埠頭、航空站、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犯之者。   三、結夥犯之者。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24649號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24649號   被   告 吳春化 男 4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南市○市區○○0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 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 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春化(所涉殺人未遂、恐嚇、妨害名譽等罪嫌部分,另為 不起訴處分)明知武士刀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 項第3款列管之刀械,未經許可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管制 刀械之犯意,於民國85年間,自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軍中同 袍取得武士刀1把後,而非法持有之。嗣於112年10月6日凌 晨3時許,其攜帶上開武士刀在址設桃園市○○區○○路0段00號 之公眾得出入之百事達物流公司內,與謝侑霖發生口角後, 手持上開武士刀欲攻擊謝侑霖而為警查獲,並扣得上開刀械 1把。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春化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並有證人即同事曾英傑、司機謝侑霖於警詢時之證詞、桃園 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桃園市 政府警察局113年9月13日桃警保字第1130127707號函暨所附 刀械鑑驗工作紀錄相片及監視錄影片畫面截圖照片數紙各1 份在卷可憑,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5條第1款、第2 款之夜間在公共場所未經許可攜帶刀械罪嫌。被告未經許可 持有武士刀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於夜間在公共場所攜帶該武 士刀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至扣案之武士刀1把, 係屬違禁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檢 察 官 曾耀賢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庄君榮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5條 未經許可攜帶刀械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一、於夜間犯之者。 二、於車站、埠頭、航空站、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犯之   者。 三、結夥犯之者。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2025-03-17

TYDM-114-桃簡-486-20250317-1

司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62號 聲 請 人 曾英傑 相 對 人 徐莉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各自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 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台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   為此提出本票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所提示之本票原本,與聲請意旨相符,本件聲請 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 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二、相對人如有本裁定上所載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聲請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裁定。 三、相對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聲請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附表: 114年度司票字第000362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本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至清償日止) 001 113年8月6日 100,000元 113年8月6日 113年8月7日 WG0000000 002 113年11月13日 38,000元 113年11月13日 113年11月14日 WG0000000

2025-03-13

SCDV-114-司票-362-20250313-2

潮補
潮州簡易庭

給付違約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補字第287號 原 告 老魯記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英傑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宋蕙君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宋蕙君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訟 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繳裁判費5 ,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900 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李家維

2025-03-04

CCEV-114-潮補-287-20250304-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41號 原 告 彭博晨 被 告 曾英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確認被告就本院113 年度司票字第717號裁定所載之本票債權不存在,其訴訟標 的價額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445,443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4,850元。 二、被告曾英傑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趙千淳 附表: 編號 計算 類別 計算本金 (新臺幣) 期間 計算基數 (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 計算利率 (年息) 金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起始日 終止日 (起訴前1日止) 1 本金 400,000元 400,000元 2 利息 112年1月18日 113年12月9日 (1+327/366) 6% 45,443元 合 計 445,443元

2025-02-21

MLDV-113-補-2541-20250221-1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823號 債 權 人 老魯記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英傑 債 務 人 宋蕙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00,000元,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2025-01-10

PTDV-113-司促-12823-20250110-2

金上訴
臺灣高等法院

違反期貨交易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3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尹沛騰 選任辯護人 湯竣羽律師 蘇奕全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 年度金訴字第57號,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4930號、111年度偵字 第277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犯罪所得沒收部分撤銷。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421萬97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其他上訴駁回。   事 實 一、尹沛騰先後於民國106年、108年間設立聚彩創翊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聚彩創翊公司,於112年4月14日解散)、聚才驛有 限公司(下稱聚才驛公司,於110年7月26日解散),並擔任 該等公司實際負責人(惟聚才驛公司於109年11月23日改由 林威效擔任負責人,尹沛騰退出經營)。尹沛騰及上開公司 均未經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許可經 營期貨顧問業務,竟基於非法經營期貨顧問事業之犯意,自 107年8月起,陸續以上開公司名義(聚才驛公司至109年11 月22日止),在聚彩創翊公司位在臺北市信義區基隆路1段4 32號12樓之7辦公處所,或租用其他場地,開設「華人權威 操盤手(其後更名為華人權威知識學院)」外匯保證金之期 貨投資教學課程,由其親自授課,並透過召開免費課程說明 會,以及在臉書、YouTube、Google發布廣告之方式,對外 宣傳上開投資教學課程,並招攬不特定學員,傳授「引力震 盪法」、「核心策略」、「權威操盤法」、「黃金切割」、 「多重時段交易」等期貨交易操盤技術,其後更製作數位教 材(包含錄製外匯保證金投資課程之影音檔案、印製講義等 )對外銷售,而收取課程、教材費用,付費學員則可以參加 尹沛騰所舉辦之「投資教學培訓班」、「贏家實戰俱樂部」 實體交流聚會,尹沛騰即提供與會學員關於外匯保證金期貨 交易之投資觀點、技術分析理論及意見,且於「贏家實戰俱 樂部」實體交流聚會時,利用歷史交易資料之整理或即時盤 勢動態分析,講授上開技術內容,指導各該學員外匯保證金 期貨交易之買賣轉折價位、未來趨勢研判及看盤操作技巧, 使學員得憑此特定之交易規則,作為預測價格趨勢與決定投 資行為之策略依據。嗣於110年5月起,因COVID-19疫情提升 ,尹沛騰暫停辦理實體交流聚會,改以線上直播課程進行技 術分析理論之實踐,以及學員間投資經驗分享,並持續以歷 史交易資料之整理或即時盤勢動態分析,教導付費學員關於 外匯保證金期貨交易之買賣轉折價位、未來趨勢研判及看盤 操作技巧,使其等得依特定之交易規則,作為其等決定投資 行為之策略依據。尹沛騰以上開方式先後招攬如附表三所示 學員,以聚彩創翊公司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 00號帳戶(下稱聚彩創翊國泰1306號帳戶)、帳號00000000 0000號帳戶(下稱聚彩創翊國泰1144號帳戶)、聚才驛公司 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聚才驛 國泰帳戶)收取如附表三所示課程、教材費用,而非法經營 期貨顧問事業,迄至110年9月14日在聚彩創翊公司上址辦公 處所及尹沛騰住居所執行搜索止,尹沛騰實際獲取共計新臺 幣(下同)2,421萬970元。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尹沛騰及其辯護人就本判決所引用下 列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均同意作為證據(本院 卷第225至235、429至439頁),本院審酌該證據作成時並無 違法取得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等情況,認為適當,依刑 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   訊據被告固坦承實際經營聚彩創翊及聚才驛公司(經營聚才 驛公司至109年11月月22日止),並收取費用開設外匯保證 金等投資課程及擔任講師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非法經營期 貨顧問事業之犯行,辯稱:我沒有從事期貨顧問事業,實體 投資聚會中,我會教導學員平常練習該做什麼,運用課程中 講授之內容,交流彼此經驗;在直播課程中,會印證我上課 所教的,中間會用到布林通道、黃金切割率,把課程講的做 運用,不會給任何建議,透過教學內容讓學員表達不同看法 ,同時讓學員理解每個人看法會不同,我教學目的是培訓學 員獨立思考能力,我在說明會明確告訴所有學員,絕對不做 報明牌之事云云。辯護人辯稱:被告在直播、說明會及討論 會所交流、分享的內容,均與數位教學課程內容相關,被告 在說明會向學員介紹數位課程及外匯保證金基本知識,另於 課後以直播、討論互動方式,使學員自我檢視學習狀況,由 學員提出其學習或實際操作投資所生疑問,再由被告進行講 解回應,其所為屬於一般性期貨交易資訊與知識理論的提供 ,無涉個別金融產品的分析、推介。被告所講解的標的都是 由學員自行選擇,被告是被動接受學員提議,而進行案例講 解,被告以公開資訊相關歷史或K棒之走勢圖講解盤勢,並 同時以正、反面案例講授上漲、下跌趨勢等劃定方法,而未 給予任何應作外匯投資買方或賣方之建議,乃開放性交由學 員判斷,以達到複習或深入研討之目的,被告也沒有主觀犯 意云云。經查: (一)被告就事實欄所載擔任聚彩創翊公司及聚才驛公司之實際負 責人,以該等公司名義開設外匯保證金之期貨投資教學課程 、製作數位教材、召開課程說明會、設立臉書社團並張貼相 關投資課程之廣告文宣及宣傳影片、舉辦實體交流會、線上 直播課程,而為各該課程講師,並收取費用招攬如附表三所 示學員參加課程及購買數位教材、數次舉辦實體交流聚會供 付費學員彼此討論交流投資經驗、教導學員如何實際運用前 述技術分析理論、以線上直播課程方式供付費學員彼此交流 投資經驗、指導學員實踐活用前開分析操盤技術等客觀行為 ,及被告與聚彩創翊公司、聚才驛公司均未經金管會許可發 給期貨顧問事業之許可證照等事實,均不否認(A1卷第323 至343、375至381、原審卷一第71至79、191至193頁、卷二 第49至50、146至147頁、本院卷第238至241、442頁),並 經證人即學員廖文琳、李宏愷、師漣棋、蕭瑞程、黃友奎、 林高裕、許百喬、陳子維、高啟嘉、陳豔騰、梁裴舫、吳政 毅、聚彩創翊公司時任行政主管陳玥甯、行政人員黃若嫻、 前股東林威效、林新育、聚才驛公司時任品牌長曾英傑證述 翔實(A1卷第169至175、177至185、187至193、217至224、 239至241、275至289、307至315、269至272、A3卷第119至1 24、131至137、163至169、187之1至190、199至202、211至 214、223至226頁、A5卷第65至76頁、原審卷二第75至81、8 1至90、113至122頁、本院卷第398至427頁);復有聚彩創 翊公司、聚才驛公司登記資料、金管會證券期貨局109年10 月8日證期(期)字第1090146294號函、109年10月16日證期 (期)字第1090146688號函、臉書社團「華人權威操盤手」 頁面列印、華人權威操盤學員講義、聚彩創翊公司之國泰世 華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聚才驛公司之國泰世華帳 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資料、110年8月17日線上直播蒐 錄報告、錄影光碟暨譯文節本1份,臉書截圖、LINE通訊軟 體對話內容截圖、被告於110年8月17日下午2時以ZOOM軟體 召開直播課程之側錄影片內容翻拍照片、108年7月至110年9 月研討會總明細表、107年8月至108年6月學員名單、學員資 料、「贏家實戰聚樂部」錄影檔案暨其譯文、華人權威操盤 手(學員專區)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內容備份文字檔、學員 暨付款明細表、台灣區外匯套利精華班報名及付款單據影本 、被告線上直播課程影片暨其譯文、華人權威活動文宣、數 位教材(光碟)、「獲利心法」書面教材、華人權威「培訓 手冊」書面教材、聚彩創翊公司與聚才驛公司之歷史公司登 記資料列印在卷可稽(A1卷第15至18、35至37、45至95、97 至115、147至159、231至236、263至264、357至362、299至 303、A3卷第45至47、51至82、93至95、125、127至129、14 3至148、171至173、191至198、203至210、215至222、227 、229至236、305至323、325至356、357至370頁、A2卷第16 3至302頁、A5卷第247至286頁、A13卷第119頁、原審卷一第 161至172、209至281、377至486頁、本院卷第361至387頁) ,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二)被告未經金管會許可,非法經營期貨顧問事業,說明如下: 1、按依據期貨交易法第82條第1項之規定,期貨顧問事業須經 主管機關之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始得營業。倘未經許可, 擅自經營期貨顧問事業者,該法第112條第5項第5款明定處 罰之規定。又期貨顧問事業設置標準第2條規定,所稱期貨 顧問事業,指為獲取報酬,經營或提供期貨交易、期貨信託 基金、期貨相關現貨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或核准項 目之交易或投資之研究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者;所稱報酬, 包含直接或間接自委任人或第三人取得之任何利益。是故倘 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舉辦說明會、銷售程式軟體或跟單服務 ,提供期貨投資之研究分析意見、推介建議,則屬非法經營 期貨顧問事業(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945號判決意旨參 照)。而參諸我國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4條係參照美國1 940年投資顧問法第2條所謂「投資顧問」之規定解釋而訂定 ,並載明:縱為「發行有關證券投資之出版品」,或「舉辦 有關證券投資之講習」,如係對有價證券、證券相關商品或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項目之投資或交易有關事項提供分析意 見或推介建議,仍屬「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等語。故而,行 為人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對有價證券、證券相關商品或其他 經主管機關核准項目之投資或交易有關事項,提供分析意見 或推介建議,並從中取得報酬,即屬非法經營證券投資顧問 業務。至其究係對自己或他人所有之有價證券等事項提供分 析意見或推介建議,並非所問(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 54號判決意旨參照)。再者,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就經營或 提供有價證券價值分析、投資判斷建議之業務而言,係在建 立證券投資顧問之專業性,保障投資人於投資個別有價證券 時,獲得忠實及專業之服務品質,並避免發生擾亂證券市場 秩序之情事,依此立法目的及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如 僅提供一般性之證券投資資訊,而非以直接或間接從事個別 有價證券價值分析或推介建議為目的之證券投資講習(例如 講習雖係對某類型有價證券之分析,而其客觀上有導致個別 有價證券價值分析之實質效果者,即屬間接提供個別有價證 券價值分析之證券投資講習),始不受相關法律之限制(司 法院釋字第634號解釋意旨參照)。此處所謂「一般性之證 券投資資訊」應指對不特定人公開且可無償取得之資訊,倘 單純提供未予篩選、編輯或加工之一般性證券投資資訊(例 如臺灣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提供之各類交易資訊), 並未提供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當非此處所稱之證券投資顧 問;惟若提供自己或他人改造加工或添附之相關證券投資資 訊(例如就前述臺灣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提供之各類 交易資訊加工製作投資K線圖,用以呈現出個股股價之過去 走勢、每日市場波動情形,藉以判斷未來股價走勢),或以 資作為技術分析,顯非「一般性之證券投資資訊」,縱使行 為人並未直接推薦買賣特定有價證券商品,因已直接或間接 從事個別有價證券之價值分析或推介建議,仍屬應經許可始 得經營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而「期貨顧問事業」自亦應為 相同之解釋。 2、所謂技術分析,是指研究過去金融市場資訊(主要是經由使 用圖表)來預測價格趨勢與決定投資策略。理論上,技術分 析是假設任何足以影響價格的因素都已經預先反映在市場價 格中,而只考慮市場或金融工具真實的價格行為。此外,其 亦假設「歷史會不斷重演」,並以歷史資訊(如過去的股價 及成交量等)來分析價格的走勢。技術分析藉由尋求預測價 格趨勢之方法,經由長期間操作,使獲利經由風險控制和金 錢管理得到正值。然技術分析有諸多學派,各學派(例如: K線、道氏理論和艾略特波浪理論等)使用者或許會忽略其 他學派之理論,但許多交易者會同時使用一個學派以上的理 論來做分析,本非定於一尊之見解。而技術分析的基本理論 係建立在「歷史會不斷重演」,並試圖藉由大量統計資料來 預測行情走勢,是以技術分析必須取得大量資料的蒐集,而 由過去的紀錄中探尋趨勢型態。是以,推薦選用何種分析方 式而為觀察及操作,亦屬提供投資人得採用一特定交易規則 ,於此情形即已非一般性資料之整理,而係以直接或間接方 式具體為投資建議之提供。而是否屬辦理與期貨商品有關之 研究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講習,自應從講習前後推介過程整 體觀察,縱使課程內容包含一般性之期貨商品投資資訊,然 若與特定交易策略搭配運用,而可形成個別期貨交易商品價 位研判分析或推介建議,仍屬前開所規範應經主管機關許可 之期貨顧問事業範疇。 3、被告向購買投資教學課程之學員講授關於外匯保證金交易之買賣轉折價位、未來趨勢研判及看盤操作技巧等技術分析與交易策略,而從事有價證券之價值分析或推介建議等事實,業據下列證人證述綦詳: (1)證人即附表三編號3所示學員廖文琳於調詢時證稱:108年7 月間收到「華人權威操盤手」廣告簡訊,就報名投資課程說 明會,主講人被告講解什麼是外匯保證金、如何操作、什麼 時候該買賣,並請我們下載MT5,我當天匯款3萬9,980元至 聚才驛國泰帳戶購買外匯保證金投資課程,拿到1本課本及1 個線上課程隨身碟,並被加入LINE群組「華人權威操盤手( 學員專區)」。被告當時有建議我們學員以美元或歐元操作 ,告知這2種外匯比較穩定,有教導我們看外匯走勢圖來判 斷什麼時候進、出場,被告有劃出一個停損停利容忍範圍, 有提過有一段時間是最好的外匯下單時間等語(A1卷第169 至173頁)。   (2)證人即附表三編號84所示學員李宏愷(原名李金磚)於調詢 時證稱:108年8月間在Google上看到「華人權威操盤手」外 匯保證金課程的廣告就報名參加,課程主講人被告介紹外匯 保證金的概念、線圖及投資原則,我當天聽完課程後就決定 購買外匯保證金投資課程,於108年8月8日匯款3萬9,980元 至聚才驛國泰帳戶,被告有提供1本課程講義及1個10到20集 線上課程的隨身碟,課程中被告有提出「姜太公釣魚法」, 就是你預測盤勢上漲的話,可以怎麼做單,並且在一定區間 設定停損停利,就是看當時外匯保證金期貨波動幅度劃出一 個紅棒,停利點就設定在紅棒長度1/2的地方,停損點則是 設定在紅棒長度1/2下方的地方,「上下震盪法」,預測盤 勢上下震盪的話,可以怎麼做單。被告會去分析K線,就像 股市分析師一樣,告訴學員要注意哪些資訊,會影響匯率的 走勢,被告是針對個別黃金、美元兌歐元及美元兌日幣等走 勢趨勢去分析走向,被告就依據技術面及消息面來判斷,並 告訴學員未來1分鐘、2分鐘、1小時、2小時盤勢會怎麼走, 技術面就是指K線的各種理論,例如布林通道理論預判未來 漲勢,還有波浪理論,消息面美聯儲的決議、就業數據等語 (A1卷第177至185頁)。 (3)證人即附表三編號595所示學員師漣棋於調詢時證稱:109年 5月間我在臉書上看到被告「華人權威操盤手」外匯保證金 課程的廣告就報名,當天聽了不錯就決定購買課程,匯款4 萬2,000元到聚才驛國泰帳戶後,我拿到「華人權威操盤學 員講義」及USB課程影片,並加入「華人權威操盤手(學員 專區)」Line群組,群組上主要是公告實體上課的時間,我 去過2次,上課時被告會教基礎線型,主要是教布林通道理 論,教我們如何看線型來下單,還有如何換算匯率,因為外 匯投資會有匯差的風險,所以被告告訴我們要賺到多少點以 上才算是有賺到錢,另外還有下單軟體MT5的操作教學,除 被告講解外,學員們還會分組進行練習,被告會給我們過去 美元、澳幣等外匯的線型,學員就聚在一起討論看K棒的走 勢,哪個時點應該買多,哪個時點應該買空,USB影片課程 也是差不多內容,主要是教我們看線型、投資理論,就可以 自行下單在家裡操作。被告是用布林通道理論及MT5軟體來 講課,MT5軟體會自行依照布林通道理論針對某外匯畫出3條 線,包括下緣線、中軌道及上緣線,如果某外匯的價格走勢 從下緣線超過中軌道,我們就應該買多,但如果該外匯的價 格走勢又從中軌道超過上緣線,我們就應該賣空,因為它已 經到最高點,價格勢必會下跌等語(A1卷第187至193頁)。 (4)證人即附表三編號1137所示學員蕭瑞程於調詢及偵查中證稱 :我有參與「華人權威操盤手」110年7月8日線上說明會, 之後報名教材課程,將2萬6,000元匯款到聚彩創翊國泰1144 號帳戶,因為付了學費才能參加110年8月17日14時至15時30 分「核心策略」學員專屬直播,該場直播是透過ZOOM會議進 行,會議連結公告在「華人權威知識學院【學員專區】」Li ne群組會員專區,只有繳交報名費的人才可聽到該場直播, 直播主講人全程都是被告,先問大家學習狀況如何、有無打 開教材來看。被告有使用一張線圖,他說看到這條線到某個 價格就預掛著,如果線到某個價格就可以買入,另外有提到 這條線如果到某個價格就可以停利,也有提供停損的百分比 建議。直播中被告先是詢問學員要看哪一種盤,因為比較多 學員留言想看美金兌換日圓的匯率盤勢,被告就以美元兌日 圓當下匯率盤勢進行分析,被告建議要下單的人,下的手數 小一點,被告就是用教材裡的黃金策略,也就是在線圖上畫 出黃金切割率判斷停損位置61.8,建議學員依照黃金切割率 分割資金下單,並在61.8的比例位置設為停損點。又被告於 該線上直播將歐元兌換美元的即時盤勢拿出來分析講解,他 判斷歐美兌的盤勢開始往下,並分享歐美兌的入場時機及停 損價位等語(A1卷第218至222、239至240頁)。   (5)證人即附表三編號627所示學員黃友奎於調詢時證稱:109年 5月間在YouTube看到「華人權威操盤手」廣告後留下聯絡資 訊,他們傳給我課程說明會的時間及地點,參加後當場至附 近的ATM領款4萬2,000元購買課程,就給我USB的教材,還可 參與直播活動及線下「贏家實戰俱樂部」聚會。付費學員都 可加入專屬LINE群組「華人權威-實戰交流討論」,被告會 用這個群組通知付費學員任何直播及贏家實戰俱樂部的活動 。被告舉辦的直播主要就是他自己一個人在講解,被告會詢 問學員想要看哪個個別幣匯兌,比如美日兌、歐美兌,他會 用趨勢線技術分析,先分析當下即時的K棒是往Buy或Sell的 方向,也就是從大時區(比如1天的K棒)研判未來價位的方 向,再從小時區(比如4小時的K棒)找進場下單的位置,另 外被告也會告訴學員掛單的時間點,並且每次他都有特別強 調止損跟停利點要先設好,被告設的止損跟停利點通常是在 前一根K棒的位置,以避免會有反彈的風險,被告是希望付 費學員依照他的建議或指示比較有獲利的機會,不論是直播 或是「贏家實戰俱樂部」內容都是這樣。我當初購買課程的 目的就是能夠依照被告的即時價位分析,提供我下單的建議 ,我會先一邊聽完被告的即時解盤,理解後就依照他的建議 一邊用我的電腦操作下單。我有參與被告於110年8月17日14 時舉辦的線上直播,被告針對當下美日兌盤勢,提供即時價 位分析意見,被告是以大時區K線來判斷目前美日兌的是往S ell的方向走,接著再切換到小時區的K線,告訴學員適合的 進場點位,但因為當下被告判斷有700步的風險,所以建議 學員不要下單,但如果學員要下單就使用黃金切割線,將要 下單的手數分掛在黃金切割線上,比如0.01手、0.02手等等 ,在最上面的黃金切割線的上方處設定共同止損點,避免止 跌反彈而爆倉,就是提供學員下單的建議。我因為支付學費 始能獲得得被告即時盤勢價位分析及推介建議服務等語(A3 卷第120至123頁)。 (6)證人即附表四編號1所示學員許百喬於調詢時證稱:在臉書 看到被告外匯保證金投資課程的廣告,就去參加他們的投資 課程說明會,主講人是被告,說明會107年8月11日當天結束 拿2萬多元現金交給被告購買課程,有發1本講義。被告課程 內容針對美元兌歐元、美元兌英鎊等特定貨幣對,依照K線 圖告訴我們什麼時間點可以買,什麼時機點可以賣。被告在 平日晚上複習課程有問在場學員想看什麼貨幣對,他就叫出 當下的即時盤面,運用他上課的投資方法,來分析特定貨幣 兌的漲跌走勢,比如現在要開始漲或現在要開始跌,也有分 析怎麼止損,好像是用布林通道技術分析工具,簡言之被告 就是提供價位分析意見,告訴我們止損的點位及風險的步數 ,提供給學員下單的參考及依據等語(A3卷第200至201頁) 。  (7)證人即附表四編號9所示學員陳子維於調詢及本院審理時證 稱:我在臉書上看到被告外匯交易的投資課程廣告,就去參 加他們的投資課程說明會,主講人是被告,我對外匯交易有 興趣,於107年11月6日用信用卡刷卡3萬多元購買被告的外 匯保證金課程,之後他們就寄送USB教材給我,USB裡有被告 預錄好的課程,但我主要是去上被告每個禮拜五晚上的「贏 家實戰俱樂部」實戰課程,討論學員這禮拜的交易狀況,檢 討及分享賺錢及賠錢的原因,另外被告還會問學員有沒有想 看的貨幣對,並且叫出該特定貨幣對即時盤面,比如歐美對 、美日對等,再以一些技術分析工具,比如趨勢線、布林通 道、斐波納契回調線等,以K線的大時區來判斷當下漲跌走 勢,並且再以K線的小時區來找好的入場跟止損位置,另外 被告也會以布林通道等技術分析工具輔助判斷及依過去的盤 面來做分析,提供給學員參考,有些有學員會依照被告當下 的價位分析進行下單等語(A3卷第211至213頁、本院卷第42 2至428頁)。  (8)證人即附表三編號664所示學員吳政毅於本院審理時證稱: 我有於109年6月13日交4萬2,000元給被告,買數位教材課程 ,可以參加實體討論課程。被告會要他們簽承擔風險書,要 學員自己選適合的方式。學員看盤不懂,會問被告。被告會 告知「關鍵價位」,並說有人會做空、有人會做多。被告會 告知在什麼地方做這個單、獲利、止損出場,即會告知在哪 個價位出場、進場及獲利、虧損過程如何發生,何種貨幣比 較合適自己的。被告會問學員有看哪些盤、針對這些盤勢有 沒有想要發表或是被告發表最近的心得等語(本院卷第410 至421頁)。 (9)證人陳誥權於調詢時證稱:我於109年9月26日付費參加「華 人權威投資初階課程」說明會,當天被告並沒有出席,而是 派2位講師參加,講師說只要購買課程加入LINE群組,被告 會給未來交易上的建議,包括投資商品標的、投資標的進場 點位、止損及停利的指示,說我們只要跟著被告下單就可以 賺錢,而且被告還有自創投資口訣等語(A1卷第163至166頁 )。 (10)經互核上開證人證詞,其等就被告如何講授關於外匯保證金 交易之買賣轉折價位、未來趨勢研判、如何以外匯走勢圖判 斷何時進出場、何時停損停利、預測盤勢上漲如何下單、下 單軟體MT5的操作教學、針對個別黃金、美元兌歐元及美元 兌日幣等走勢趨勢分析走向、用趨勢線技術分析當下即時的 K棒往買或賣方向,研判未來價位及找進場下單位置、看盤 操作技巧等技術分析與交易策略等情節,證述內容大致相符 ;並有卷附華人權威操盤學員講義(即1,000美元翻身計畫 教材講義)(A1卷第67至95頁、原審卷一第417至481頁), 其上繪有K線圖,並記載「短線操作法」、「多重時段交易 」、「支撐阻力位」、「黃金切割」(及示意圖)、「切換 H4選擇入場點」、「馬丁格爾策略」等技術內容,以及介紹 布林通道、分型指標Fractals等技術指標;且講義上,亦有 參與學員標示、註記「反轉訊號」、「漲潮參考線」、「超 過線」、「突破隔日入場」、「止損前低」、「預測趨勢」 、「退潮位置」、D1「確認方向」和「支撐壓力」位置、「 壓縮區」、「K棒低於中線」、「K棒在布林上線」、「2倍 馬丁單」、「共同止損價」、「共同停利價」等技術分析之 文字筆記,益徵上開證人所述非虛,足以採信。是綜上各情 ,足認被告本案所為已非單純提供一般性之證券投資資訊, 而係提供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並從中取得報酬之行為。至 證人梁裴舫於本院證述:其大都在週末上課,被告無法做即 時趨勢,且上課前需先切結被告不推薦個股乙節(本院卷第 398至410頁),惟梁裴舫上開證述核與本案多數證人證詞均 不同,其證述內容是否屬實,已有存疑;又梁裴舫證稱其上 課期間均在週末,即無法得知被告於平日授課內容,況梁裴 舫亦證述於上課過程中學員會問問題,被告會告訴學員如何 判斷,也會分析學員拿出來的盤面走勢,且學員都會拿自己 投資的個案詢問被告等語,則依據上開規定,只要被告講授 內容與特定期貨商品相關,並以統計數字或歷史資料提供顧 問、提供如何選用投資顧問之意見、提供關於投資期貨之優 點,均可認屬提供有關期貨之顧問形態,自應受期貨交易法 第82條第1項規範(最高法院108台上字第2068號刑事判決可 資參考),是梁裴舫所稱均在週未上課,核與被告是否涉犯 上開犯行,並無關聯;至被告要求學員於上課開前需先切結 證明被告不推薦個股乙節,然學員尚未上課前,豈會知悉被 告上課內容,縱使學員於上開前簽署上開切結書,亦僅能認 為被告於日後倘遭查獲,可持之卸責用,核與被告是否涉犯 本案,亦無相關。 4、稽之卷附線上直播課程與「贏家實戰俱樂部」實體交流聚會 之錄影譯文(節錄重要譯文於附表一(一)至(五),完整譯文 見原審卷一第211至280、483至486頁),析述如下:   (1)由附表一(一)所載110年8月6日線上直播課程一錄影譯文, 可見被告除講解如何畫趨勢線外,亦有探討直播當時實務盤 型,線上學員將想看的實際盤型留言,被告再解說如何對實 際盤型畫趨勢線。 (2)由附表一(二)所載110年8月6日線上直播課程二錄影譯文, 可見被告針對直播當時之歐元兌美元盤,提供美國新聞之消 息面分析及趨勢線、布林通道、K棒等技術面分析,並以「 引力震盪法」、「核心策略」等操盤技術判斷行情,向學員 建議外匯保證金交易進出場時機。 (3)由附表一(三)所載110年8月12日線上直播課程錄影譯文,可 見被告就學員於直播前日之外匯保證金交易,以技術線型及 基本面向學員分析盤勢。 (4)由附表一(四)所載110年8月17日線上直播課程錄影譯文,可 見被告教導學員如何以「核心策略」、「黃金切割」判斷美 元兌日幣、歐元兌美元盤勢,並提供交易進出場策略。 (5)由附表一(五)所載某日贏家實戰俱樂部錄影片段譯文,可見 被告針對日幣兌美元盤,教導學員如何以「核心策略」並綜 合其他人性面、技術面等因素做交易判斷。 (6)是依附表一所載線上直播課程及實體交流聚會之錄影譯文內 容,並有卷附線上課程之側錄影片翻拍照片(A1卷第147至1 51、301至303頁)可佐,暨被告於調詢及偵查中供陳:我約 於107年中開始,1個月1至2次在「贏家實戰俱樂部」從事外 匯保證金即時盤面分析,將我們教材教的理論應用在即時盤 面,當天有盤就看當天的盤,星期六、日沒盤就看過去的盤 ,後因疫情改在Zoom線上直播做即時盤面分析,我於直播中 有在即時盤面運用教材所教的「當日反轉」策略,在即時走 勢上套用當日反轉的模型,認為接下來會往賣出(SELL)方 向走,但是距離比較遠,所以我跟學員討論說,這麼遠要不 要做單。教學討論時會有學員要我解即時盤型,我就把教材 的邏輯應用在盤位等語(A1卷第331至332、335、339至340 、379頁),足認被告不僅係利用歷史交易數據資料,來傳 授說明前開技術分析理論與外匯保證金期貨交易之投資觀點 ,其在「贏家實戰俱樂部」實體交流聚會、線上直播課程中 ,均曾展示外匯交易之即時盤勢資訊,藉以講解前述各種期 貨交易之分析技術與操盤策略在實際上運用與分析操作。 5、綜上各節,可認被告除以開設實體課程、錄製銷售數位教材 之方式,講授前述期貨交易操盤技術理論之外,其於「贏 家實戰俱樂部」實體交流聚會、線上直播課程期間,確實有 針對歐元/美元、美元/日圓、美元/加幣等特定外匯保證金 商品之交易,以市場趨勢分析、統計數字或歷史資料之彙整 等方式,提出具體交易「策略」或「招式」等買賣外匯保證 金商品之交易規則,其利用即時盤勢動態講解分析、預測特 定外幣匯率價格走勢及買進(BUY)、賣出(SELL)、止損 點等訊息之研判,用以提供各該學員從中參考選擇而為投資 判斷之依據,且由被告授課講習之過程整體觀察,其內容實 質上是與特定交易策略搭配運用,而形成對個別外匯保證金 商品之買賣價位、未來趨勢研判之分析意見,屬於提供有關 期貨商品之顧問形態,被告所為自應受期貨交易法第82條第 1項規範。 6、被告舉辦「贏家實戰俱樂部」實體交流聚會,及線上直播 課程,除另向參與學員收取實體交流聚會之場地費外,未再 行收取其他費用乙節,然上開實體交流聚會、線上直播課程 僅限已購買數位教材,或已報名相關投資教學課程之付費學 員始能參加,是被告在實體交流聚會、線上直播課程中,以 上開方式所提供之分析意見以及具體交易策略、招式,均須 學員於繳納課程、教材費用之後始能取得,二者間顯然具有 對價關係。從而,被告所為自屬經營期貨投資顧問事業行為 ,至臻明確。 (三)被告固以前詞置辯。惟查:被告所透過歷史交易數據資料與 即時盤勢動態分析,向學員講授外匯保證金期貨交易之買賣 轉折價位、未來趨勢研判及操盤技巧;對於各該學員而言, 實際上是透過被告對於外匯保證金投資相關技術分析之理解 、分析邏輯與操作經驗、主觀之投資觀點,進而形成對於學 員所選定個別外匯保證金商品之價位、趨勢研判提供分析及 建議之結果。則縱然被告或有就學員自行選擇之外幣匯率進 行解說,惟被告本案所為屬期貨顧問業務之範疇,已論述如 上。又被告涉犯本案前之104年間,與另案被告吳柏緯等35 人共同基於非法經營期貨經理事業、期貨顧問事業或其他期 貨服務事業之犯意聯絡,而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檢察官於 104年開始偵查,其因通緝到案後於107年1月17日遭起訴, 並經法院有罪判決確定在案(本院10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60 號判決,下稱「前案」),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 ,是被告因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之「前案」經起訴後,其對 於從事期貨顧問事業等行為,須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可為之 ,應知之甚詳,難諉為不知,然仍利用上揭方式指導學員外 匯保證金期貨交易之買賣轉折價位、未來趨勢研判及看盤操 作技巧,並提出特定之交易規則,作為投資學員之交易決策 參考,藉以牟利,被告顯有實行期貨顧問行為之主觀故意甚 明,所辯無涉犯本案之主觀犯意,實無法採信。 (四)按刑事訴訟法所稱依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係指與待證事實有重要關係,在客觀上顯有調查必要性之證據而言,故其範圍並非漫無限制,必其證據與判斷待證事實之有無,具有關聯性,得據以推翻原判決所確認之事實,而為不同之認定,若所證明之事項已臻明瞭,自均欠缺調查之必要性,原審未為無益之調查,無違法之可言(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331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聲請調查化名李沃之證人身分,以證明該證人所述不實,然本案尚無以該證人證詞作為不利被告認定之積極證據;另聲請向財圑法人台灣發展研究院(下稱台發院)函詢被告所為係以教育為目的乙節,然審酌被告所提出聚才驛公司與台發院所簽定「產學研發中心育成進駐合約書」內容(本院卷第555頁),僅係被告負責之聚才驛公司向台發院申請進駐其育成中心所簽定之營運輔導合約,惟被告在台發院居何角色,核與本案待證事實無關,況且台發院非檢警調機關或司法機關,實無法說明或證明被告有無違反期貨交易法犯行。再者,本案被告犯罪事證已甚明確,是上開聲請,均無再調查之必要,附此敘明。 (五)綜上,被告所辯均為臨訟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案事證明 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   (一)按經營期貨顧問事業,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並發給許可證 照,始得營業。期貨顧問事業得經營下列業務:㈠接受委任 ,對期貨交易、期貨信託基金、期貨相關現貨商品、或其他 經主管機關公告或核准項目之交易或投資有關事項提供研究 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㈡辦理前款有關之講習及出版品;㈢其 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有關業務。期貨交易法第82條第1項、 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開設上開 外匯保證金之期貨投資教學課程,並錄製數位教材,對外招 攬學員、販售教材,而收取課程、講義費用,且舉辦述實體 交流聚會、線上直播課程,教導付費學員關於外匯保證金期 貨交易之買賣轉折價位、未來趨勢研判及看盤操作技巧,使 學員得依特定之交易規則,作為其等決定投資行為之策略依 據,被告本案所為已非僅屬一般性資料整理,而可認屬具體 之外匯期貨之研究分析意見及推介建議(如前所述),則其 上開牟利行為屬經營期貨顧問事業,甚為明確。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期貨交易法第112條第5項第5款之非法經 營期貨顧問事業罪。 (三)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 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 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 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 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 一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 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 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 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52 4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係基於非法經營期貨顧問事業之 犯意,以相類似之手法,於密集之時間、地點,持續侵害同 一法益,且依社會通念,此種犯罪形態及期貨交易法第112 條第5項第5款條文構成要件之內涵,本質上均具有營業性、 反覆性及延續性之特性,揆諸前揭說明,應認為係集合多數 犯罪行為而成立獨立犯罪型態之集合犯,而屬實質上一罪, 應僅論以一罪。 三、上訴駁回部分(即原判決關於被告罪刑部分,及除犯罪所得 外之沒收部分):  (一)原判決認被告犯罪事證明確,據以論罪科刑,以行為人之責 任為基礎,依刑法第57條之規定,審酌被告所為破壞國家金 融交易秩序,損及期貨投資顧問事業之專業性,而未經金管 會許可,以上開方式非法經營期貨顧問業務,以此牟利,所 為實無可取;且被告犯後否認犯行之態度、犯罪動機、目的 、手段、素行、工作、經濟來源、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 ,量處有期徒刑1年。復就扣案物沒收部分說明:⑴扣案之教 材1本、教材隨身碟1支、蘋果廠牌Mac PRO 13吋筆記型電腦 1台均係被告所有,供本案犯行所用之物,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⑵被告居所及聚彩創翊公司所查扣之 其餘物品(A7卷第237至249頁、原審卷一第43至50頁)及聚 彩創翊公司時任行政主管陳玥甯、行政人員黃若嫻所查扣之 物品(A3卷第434頁、A7卷第259頁、原審卷一第39頁),僅 係證據資料,或非被告所有,或尚無證據足認該等物品係專 供犯本件犯罪之用或預備犯罪所用之物,亦非違禁物,或屬 一般日常用品、價值低微,縱予沒收所收之特別預防及社會 防衛效果亦甚微弱,顯欠缺刑法上重要性,均不予宣告沒收 。所為認定與卷內事證相符,原判決認事用法,並無違誤, 量刑妥適,扣案物沒收及不予宣告沒收部分亦均無不當,原 判決此部分應予維持。 (二)被告上訴意旨略以:被告講述投資課程係預錄好之數位型教 材,內容著重在描述投資分析的一般性原理原則,非即時性 解盤說明,若有案例討論也都是依過去已發生之事實與學員 進行討論,實屬一般性投資教學,此有一審宣判後學員簽署 聲明書可證。被告未提供學員期貨交易之現在走勢、未來漲 跌分析或買賣推薦,參司法院釋字第634號解釋理由意旨, 尚無違反期貨交易法第112條第5項第5款規定。被告收取學 費之部分為線上課程,線下交流會僅係提供學員分享經驗, 且入場前都要簽署「投資教學培訓班風險批露書」(本院卷 第553頁,該文書所載「批露」應係「披露」之錯別字,下 稱風險披露書),告知所有學員「課程內容提及之技術指標 、程式工具、看盤技術等,僅為課程教材,並不代表明示或 暗示某商品保證走勢方向,以往績效表現亦不代表未來績效 表現之保證。投資人仍應獨立判斷及行使交易決定,所有交 易衍生之風險及利益,由投資人單獨負擔及享有」,足見被 告係為推廣投資知識之教學目的而收費開設課程,並無破壞 金融市場之客觀行為或主觀犯意云云。惟查,依上開證人證 述、華人權威操盤學員講義所載技術分析內容及學員文字筆 記、附表一所載線上直播課程及實體交流聚會之錄影譯文內 容、線上課程之側錄影片翻拍照片,及被告於調詢及偵查中 自陳有透過實體交流聚會及線上直播向學員做外匯保證金即 時盤面分析等情,足認被告確有以即時盤勢動態分析,教導 已繳納課程教材費用之學員關於外匯保證金期貨交易之買賣 轉折價位、未來趨勢研判及看盤操作技巧,使學員得依特定 之交易規則,作為決定投資行為之策略依據(已前述)。另 被告於原審宣判後提出學員於113年3至4月間簽署之「學員 聲明書」(本院卷第161至215頁),然該等聲明書均為案發 後要求學員簽署,又聲明書所載內容,顯與本案上開積極證 據不符,況且學員於本院審理時亦表示並不知悉該等聲明書 上所載「期貨顧問事業之工作」之意思(本院卷第421頁) ,可見簽署內容是否與事實相符,亦屬存疑,尚無以此作為 被告有利認定之證據。至學員縱有簽署風險披露書(本院卷 第553頁),然金融投資實務上,縱使經核准經營之證券、 期貨投資顧問等公司,亦常稱:投資一定有風險,投資有賺 有賠,申購前投資人應自行評估,並應就投資結果自負其責 等語,而要求投資人簽署風險預告書等文件,則被告實無法 以曾向學員告知投資風險及簽署風險披露書,而免除其本案 罪責。據上,被告及其辯護人上訴所指各節,均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四、撤銷改判部分(即原判決關於被告犯罪所得沒收部分): (一)被告犯罪所得說明如下: 1、被告本案違反期貨交易法之犯行,係以聚彩創翊公司及聚才 驛公司名義,於:⑴107年8月起至108年6月期間,招攬學員 共計244名,有學員名單卷附可參(A3卷第353至356頁,即 附表四所示)。證人即聚彩創翊公司時任行政主管陳玥甯證 稱:疫情前課程教材一套4萬2,000元等語(A1卷第278、311 頁);被告供稱:疫情前課程教材售價4萬2,000元,有時有 優惠,平均售價4萬元等語(A1卷第328、376至377頁);參 以證人許百喬證稱於107年8月11日以2萬多元購買課程等語 (A3卷第199至200頁)、陳子維證稱於107年11月6日以3萬 多元購買課程等語(A3卷第211至212頁),該等證人均係於 107年8月至108年6月期間以顯低於4萬2,000元之優惠價格購 買課程教材。則被告所稱疫情前課程教材平均售價4萬元, 尚屬可採,則被告此期間,以上開公司名義對外招攬244名 學員,收取期貨交易課程教材收入共計976萬元(計算式:4 0,000×244=9,760,000,如附表三編號1「A欄」所示)。⑵10 8年7月至110年9月期間,對外招攬如附表三編號2至1177所 示學員參加上開課程及購買數位教材,並利用該等公司帳戶 收取參與期貨交易課程及教材收入共計4,660萬2,780元(如 附表三編號1178「A欄」所示),有108年7月至110年9月研 討會總明細表、聚彩創翊國泰1306號帳戶、聚彩創翊國泰11 44號帳戶、聚才驛國泰帳戶交易明細在卷可參(A3卷第325 至351頁、A5卷第193至249頁、A13卷第189至243頁)。⑶從 而,被告自107年8月起至110年9月止,以上開公司之名義非 法經營期貨顧問事業,合計收取課程及教材費用5,636萬2,7 80元(計算式:9,760,000+46,602,780=56,362,780,如附 表三編號1179「A欄」所示)。 2、被告原係聚彩創翊公司、聚才驛公司之負責人,實際經營該等公司,並於上揭期間,主導以各該公司之名義為前述非法經營期貨顧問事業之行為,業經本院認定如前。然查,聚彩創翊公司於106年9月15日設立,被告與林威效、林新育、關少鈞分別出資擔任該公司股東,被告持股比例為25%(各股東持股詳如附表二(一)編號1所示);嗣後因股東關少鈞與被告及其他股東不和,被告與林威效、林新育及曾英傑於108年5月27日設立聚才驛公司,被告出資比例為25%(各股東出資額詳如附表二(二)編號1所示),關少鈞並於108年6月17日退出聚彩創翊公司(如附表二(一)編號2所示);然又因股東間不和,被告嗣於109年11月間購入聚彩創翊公司之全部股份,該公司自109年11月18日起股東變更為被告與其安插之母親尹張密華(如附表二(二)編號3、4所示),被告並於109年11月23日退出聚才驛公司。之後被告即以聚彩創翊公司名義,繼續經營上開期貨顧問事業等情,業據被告供述在卷,且有證人林威效、林新育、曾英傑等人證述明確(A1卷第269至272頁、A3卷第131至137、163至169頁、原審卷二第75至81頁),並有聚彩創翊公司、聚才驛公司之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公司基本資料(歷史資料)在卷可佐(A1卷第15至18頁、A3卷第237至240頁、A5卷第125至128頁、原審卷一第161至172頁)。又曾英傑證稱:與被告拆夥前,聚才驛公司類似聚彩創翊公司的母公司,主要是討論聚彩創翊公司的經營等語(A3卷第164至165頁),堪認聚才驛公司成立後至被告退出該公司期間,被告、林威效、林新育、曾英傑4人均有負責聚彩創翊公司及聚才驛公司之經營。綜上各情可認:⑴106年9月15日設立聚彩創翊公司至108年5月26日期間,被告在聚彩創翊公司持股比例為25%(附表二(一)編號1);⑵108年5月27日設立聚才驛公司至109年11月17日期間,聚才驛公司4名股東均有負責經營聚彩創翊公司及聚才驛公司,被告在聚才驛公司出資額比例為25%(附表二(二)編號1);⑶被告自109年11月18日起與其他股東拆夥並實際掌控聚彩創翊公司100%所有股權(附表二(一)編號3、4)。⑷準此,被告涉犯本案犯行之非法所得,應依其上開不同期間所持股權(或出資額)比例計算之,則被告本案犯罪所得共計為2,421萬970元(計算式:詳附表三「C欄」所示,合計金額如附表三編號1179「C欄」所示)。此部分犯罪所得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被告利用其實際為負責人之上開二間公司名義及帳戶收取不法所得,然其持股所獲取之犯罪所得,實際均由被告掌控;再者,該等公司於案發後均已解散,縱法律上仍屬存續,但名存實亡,命該等公司參與沒收程序或對其宣告沒收,流於形式,均併予指明。  3、至公訴意旨雖認被告於上開期間獲利應為6,969萬1,114元乙 節,然被告於原審審理時供稱:聚彩創翊公司與聚才驛公司 於本案期間,除了販售相關課程之外,尚有從事場地租借之 業務等語明確(原審卷二第147頁);證人黃若嫻於偵查中 亦證稱:我進入聚才驛公司時擔任行政助理,負責採購教材 或現場要租借教室需要開立發票,在販售教材時我會打聚才 驛公司的統編,租借教室時我會打聚彩創翊公司的統編等語 (A5卷第65至76頁)。是依上開事證,難認聚彩創翊公司、 聚才驛公司於本案期間,係以銷售前述外匯保證金期貨交易 投資課程、數位教材為該等公司唯一營業收入來源,自亦無 從遽認前開報表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資料所載營業收入總 額,均屬被告本案犯罪所得。檢察官前揭所指容有誤會,併 予指明。   (二)被告於107年8月至108年6月期間招攬244名學員所收取之課 程教材價格有不定期優惠,平均價格為4萬元,原判決逕以 課程教材售價4萬2,000元計算此段期間犯罪所得,尚有未洽 。原判決關於犯罪所得沒收部分既有上開可議之處,自屬無 可維持,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此部分予以撤銷,另諭知如主文 第2項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彥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宋松璟                    法 官 鄭昱仁                    法 官 姜麗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趙俊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期貨交易法第112條 違反第106條、第107條,或第108條第1項之規定者,處3年以上1 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者,減輕 或免除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犯第1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者,減 輕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1項之罪,其因犯罪獲致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超過罰金最高額 時,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加重罰金。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 以下罰金: 一、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交易所或期貨交易所業務。 二、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結算機構。 三、違反第56條第1項之規定。 四、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槓桿交易商。 五、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期貨顧   問事業或其他期貨服務事業。 六、期貨信託事業違反第84條第1項規定募集期貨信託基金。 附件:本件偵查卷宗代號對照表編號 編號 案卷 A1 110他9052卷一 A2 110他9052卷二 A3 110偵34930 A4 111偵2772 A5 110警聲扣35 A6 110警聲搜1103 A7 110警聲搜1104 A8 110查扣1726 A9 110聲他1254 A10 110聲他1282 A11 110聲他1469 A12 110聲扣37(軒股) A13 110聲扣37調查筆錄卷(軒股)(光碟2片) A14 111偵聲11(淨股) A15 高院111抗386 附表一:被告線上直播課程錄影譯文(錄影檔案均出自原審卷一 第281頁所附光碟) (一)110年8月6日線上直播課程一(檔案路徑\名稱:00000000-0 如何畫趨勢線+當日反轉1.mp4)錄影譯文(節錄)(原審卷 一第211至220頁):   編號 影片時間 譯 文 1 00:16:08 被告稱:「今天內容我稍微比較針對初學者然後講一下怎麼畫趨勢線,那後面我會、也會探討一下現在的盤型,那各位…也可以留言,你想看的盤型,我們等一下後面呢,我們也直接線上來跟各位來做討論,想看哪個盤呢,我們會隨機來選。」 2 00:25:52 被告稱:「當日反轉,我也稍微跟各位講一下相關要注意的一些東西。然後講完之後,我們就會進入到實際的盤型,各位你們想看哪一個盤,一樣,你先留言下來,我們等一下進入實務討論的時候,我們就針對你想要聊的討論。」 3 00:31:10 被告稱:「趨勢線畫法我剛剛有講,等一下會再用實務的盤在帶著各位更進一步的看趨勢線怎麼畫…」 4 00:45:20 被告稱:「那接下來我直接切到實務的盤跟各位探討一下,目前的盤勢有看得到駒,你們有沒有特別想看哪個盤呀…」 (二)110年8月6日線上直播課程二(檔案路徑\名稱:直播影片\ 被告ZOOM直播影片(一)\0000-00-00 00.14.58 華人權威 知識學院的個人會議室 0000000000\zoom_0.mp4)錄影譯文 (節錄)(原審卷一第221至228頁): 編號 影片時間 譯 文 1 00:00:00 被告表示:「目前的盤勢有看得到齁,各位你們有沒有特別想看哪一個盤啦?少康說,退潮的時候要用掛單還手動,兩個都可以,這個是以D1(按:週期為1日之匯率數據)來做判斷標準,掛單和手動的差別不大…」 2 00:02:03 被告稱:「好,那我們先隨機選一個。好,像以這個歐美盤來看喔,像歐美盤最近其實振動的波動還蠻多的,那其實以D1來看,現在的行情是D1,現在有看到畫面、有看到畫面嗎?那以D1來看的話…」 3 00:02:26 被告稱:「因為這個策略是會用來判斷未來的行情,只是現在看不到未來,我們沒辦法在練習的當下就知道你畫的對還是不對…」 4 00:16:38 被告稱:「好,那針對剛才同學問的,同樣的概念,那我們怎麼去看歐美現在的盤型?其實歐美上次在實戰的時候我們有討論過了,剛好美國有公佈一個新聞,這就是他們在講說沒有那麼看好美元。那當時做了一個小波段的回調,但是也沒那麼不看好…」 5 00:17:12 被告稱:「在這個區域的,它確實美元不太好,但是也沒那麼不好。」 6 00:17:20 被告稱:「通常就會在以D1來說啦,以D1布林的上下緣,上下震動而且再配合上今天教的趨勢線,那現在這行情怎麼看,我們先撇除基本面造成影響,我們單純用技術面來去做分析…,趨勢線,有時候趨勢線,我的畫法從這邊來看,然後往前看高點,然後這一根的高點,再看前一根的高點,這樣畫起來然後再延伸出去,還有下趨勢線,下趨勢線目前的低點。」 7 00:18:04 被告稱:「現在這一根如果你這樣連也是可以啦,只是我通常當下的那一根我比較不會去做,當下那一根我比較不會去判斷,所以呢?我會稍微去判斷一下低點,這兩個低點來去連,所以先撇去實際上新聞,如果接下來有重大新聞公佈,那當然瞬間的行情就可能噴發出去了,我們先撇除新聞的影響,現在以這個案例來看,行情通常是在上下之間逐步的震動,所以用趨勢線其實是可以很大範圍的先去抓整體行情…」 8 00:19:23 被告稱:「那現在歐美行情怎麼做我再跟各位聊一下,我實務的做法,第一個我會先去思考、我要用什麼樣的策略,再去做佈局你的下法,其實這個單下Buy、下Sell都可以,只是要取決於你要怎麼去做整體的思維和佈局。你要想的,要講的出你的合理性其實很重要。如果我自己是用D1判斷整體的行情,讓我很單純的只要確認沒有在新聞的影響之下,靠近上趨勢線做Sell,下趨勢線做Buy,中間獲利出場,這個就運用到我們之前有跟各位分享的引力震盪法的概念。而且這個趨勢線畫完,有沒有發現都很像上下布林,所以有的時候趨勢線畫完我大概抓到這個點,我就把趨勢線拿掉了,在這個行情我就看布林就好了。所以我看布林的上緣做Sell,這個Sell呢,我有時候會去參考一下K棒。」 9 00:20:33 被告稱:「我們在實務操作上,有時候剛剛好在這個點上,它確實有機會,但是有時候因為高點、行情在波動的時候,那個高點就是那麼一兩次極限的情況會碰到,所以有時候我會整體看一下,抓前面,我會抓前面的實務,尤其是實線的這個節點的時候,實線的這個交界點,而且這個點你有沒有發現,這根碰到,這根碰到,這個也碰到,所以這個點位有機會進場的機率挺多的,然後一樣低點。雖然也是在講說,也可能是這個點啦,但是這個我也會去參考一下前面的K棒,所以有時候參考前面,可以放在抓一個實心轉折點,是不是這兩根實心轉折點,那這兩個實心轉折點,這一根一根一根都碰到,所以我從現在的行情,可以去初步的去預測相對的高點和相對的低點。」 10 00:21:50 被告稱:「那當然還有一些作法,譬如說假設我要以核心策略,核心策略其實這個盤判斷行情,整體判斷它就是Sell囉。為什麼呢?因為趨勢線畫下來其實這個盤型剛剛好是走到一個位置啦。正常來說,以當日反轉的概念,應該要畫在這個地方對不對!?然後,在這個地方已經開始反轉了。但是喔,記不記得我在教材裡面講核心策略。」 11 00:22:24 被告稱:「當突破的時候,在中布林和這個上布林已經突破了,趨勢線開始到這個位置,通常是整體行情Buy和Sell在掙扎、在猶豫,在掙扎的期間。所以在這個位置其實方向不明確的,你要保守的人不要進場。但是這個位置,因為它也還沒有這麼的實體的突破往Buy的方向,所以你要做它Sell的人,其實還是可以做Sell,只是我們趨勢線就變成要這樣畫了。」 12 00:23:04 被告稱:「那越靠近趨勢線下單是不是越安全,所以越靠近趨勢線有時候行情現在那邊,你現在下距離到這邊有一點遠,所以如果我掛單的話,掛這個地方,靠近趨勢線的地方,然後的止損設定在破了趨勢線的前高,有時候給它一點緩衝距離,這也是一種作法。」 13 00:31:36 被告稱:「那提醒各位,這個練習的時候,它是判斷方向的基礎。而且你了解當日反轉,它對你未來很多延伸的策略的理解的程度,會有很重要的效果,所以這個功一定要勤練。初學者在練的時候,先去歷史記錄,先找V型明顯的,剛才我有舉一些案例,有的時候V型不明顯,可以透過不同的指標,譬如說,布林通道、黃金切割或者有時候看一下K棒,去做一個綜合型的判斷。所以當你慢慢融入其他的不同的技術判斷的時候呢,判斷的精準度會更高一點,而且熟練之後,同樣的邏輯它可以運用在不同的時區,D1有D1的線、H4(按:週期為4小時之匯率數據)有H4的線、H1(按:週期為1小時之匯率數據)也有H1的線,不同的線型其實同樣邏輯都適用,只是在不同的時區,有一些額外你要去注意的地方,可能不太一樣。」 (三)110年8月12日線上直播課程(檔案路徑\名稱:直播影片\被 告ZOOM直播影片(二)\0000-00-00 00.07.00 華人權威知 識學院的個人會議室 0000000000\zoom_0.mp4)錄影譯文( 節錄)(原審卷一第231至254頁): 編號 影片時間 譯 文 1 00:00:41 至 00:10:30 (學員毓宸表示自己昨日下單交易美元兌加幣,被告則請該學員先敘述自己下單的策略與邏輯。) 2 00:11:35 被告稱:「…如果破了這個線,在某一種程度上面,如果其實你技術學到一個程度齁,我通常如果到這個點,我會稍微看一下基本面」、「這個關鍵點位,到底方向也會繼續往技術線型的方向走,還是整個行情逆轉?這個就是要實際上到底有沒有發生什麼事,那原則上要讓它整個行情反轉其實會需要一點能量啦。沒有事情發生它會在那邊停頓。」 3 00:14:18 被告稱:「所以它已經突破趨勢線,而且再往前面看,這個前高是在線型裡面有一個K棒型態學叫W底的狀態,這種狀態原則上應該都是美國利多的新聞已經有公佈了。所以整體來說,在這個地方已經不會判斷它是Sell了。」 4 00:15:40 被告稱:「再看一下這個點位,通常這個低點如果我們往歷史紀錄去找一下,我們切到比較遠W1」、「這個點是多久之前…2017年,那今年是2021年嘛」、「9月多,所以大概4年前、對現在這個位置,走到4年來的新低點,那你心裡不會覺得它會繼續跌嗎?」 5 00:17:28 被告稱:「如果沒有什麼力道,這個K棒一出來,其實比較有經驗的人,我在這個地方我就已經判斷這個位子可以當作當日反轉的位置,因為已經到達一個人性的心錨,聽到一個訊息,4年來的低點,這個在你心裡面是不是一種錨定。」 6 00:18:00 被告稱:「如果你不懂基本面也沒關係,單純的這個位置就觀察K棒接下來會往哪邊走,那你會發現這個猶豫了4周之後,它一根衝上去,是不是壓上去了,通常這個信號很明確之後的下一個就會衝上去。」 7 00:40:58 被告稱:「這一段就是回去看看新聞到底有沒有什麼力道撐住它,沒有撐住,譬如說這個已經空了一陣子,這個點都是利空出盡了,如果沒有再有足夠的力道,那整體的行情在下布林,尤其在技術線型又撐住的情況之下,那這個Buy的機會是更高的。」 8 00:44:18 至 00:49:17 (被告詢問是否有其他學員願意分享,學員偉勳則就歐元兌美元的盤勢,進行分析說明。) 9 00:51:20 被告稱:「我覺得你剛分享的還蠻棒的,那你已經在這個地方有觀察到,這邊有一個點,這是多久之前的壓力,我們來看一下,3月31號,大概半年前。」 10 00:51:42 被告稱:「這個也是在投資市場上人性的一個壓力點,那但是現在開始有點壓,有的時候,你下Buy可能會稍微有一點早,是因為它的訊號還沒有很明確的反轉要開始往Buy走,單純以K棒的訊息來說,就是K棒本身還沒有看到很明確的告訴我們現在行情往Buy,第一個趨勢線也沒到,然後布林中線也還沒到,或者拿黃金切割率去拉,黃金切割像這種比較走一波段的,我通常第一個防守的價位,我至少會拉到23.6,跟趨勢線的位置有沒有很像,就幾乎是一樣這個位置,但是它確實有機會彈回來一下,所以在原則上會預測它的距離,是這邊到這邊上下晃動。」;偉勳(學員):「所以你現在做Buy。」 11 00:53:02 被告稱:「我覺得可以…你現在可能就是每天稍微看一下,歐洲和美國最近有沒有什麼大事,那如果沒有大事,就是在23.6和0之間晃盪。那如果有大事而且,我是還沒有仔細看新聞,我是最近好像看美國有準備了幾兆的一個紓困的利多方案。」 12 00:54:57 被告稱:「像你這個概念,先不要講基本面的概念,以技術線型的概念來看的話,以D1來做引力震盪,你這邊Buy,我覺得是OK的。但是如果你是做核心策略,那你這做Buy,以D1來判斷,那可能稍微有點早。」 13 01:30:29 兆麟(學員)稱:「教練你有沒有機會帶我們看看,就是快速看那個盤喔,實際你如果真的,你遇到那個點,目前現階段,此時此刻這個點,你會怎麼樣去掛單?就是不是硬掛?要教學我們,就是說剛好你這樣一直看看,看有沒有你真的會出手直接下單,或是掛單的一個方式。」、「你應該會在實務上,你應該會挑選說一張你真正覺得比較OK。」 14 01:31:39 被告稱:「歐美好了、歐美好了。歐美是最近大家可能看起來比較多的,其實如果你歐美要下,第一個現在這個觀察,我跟你大概跟大家分享一下我的整個步驟。第一個我先看一下目前這個位置,它是不是剛好遇到前面的壓力位置,所以它有機會會反彈,但是整體判斷,它的趨勢還是走Sell,所以這個位置已經在一個Sell的相對低點…」、「在依照這樣的判斷,目前的趨勢走Sell,對不對?然後但是它遇到一個,相對低點位置」、「像我自己我不會在這邊下Sell啦。因為離我自己的心理的壓力點,這根對應上去,這個壓力點在這裡…你要下OK,你心理要先去測量一下,從這邊到這邊1276步可不可以接受?可以接受那你就下…黃金戰法我可能會下,我先找到我的止損,我最好的位置是在這邊,然後破了之後的前低點,我會大概抓這個地方止損。」、「所以從這邊到這邊是止損,如果你在這邊會急著想下齁,我就會去切黃金切割率。」 15 01:34:23 被告稱:「那在這個位置,我可以下呀,但是我的手數依照我能夠算出的風險數,我是不是就切得比較小一點,然後依照對等的方式再小一點,然後開始到關鍵位置的時候,趨勢線和這個黃金切割率的位置的時候,我可能才會下得比較重。」 16 01:35:19 被告稱:「我一樣用黃金戰法。一樣可以做。黃金戰法我就會這樣做啊,她現在行情是不是,在我時區切到比較短,阿用黃金切率一看,其實就是在上面做 Sell,靠下面做Buy,超過下面這一條,甚至我有時候看一下前低,然後頂多到上面這條黃金切割率我設止損,我的做法,我可能就會變成有點像是引力震盪法的概念,我先抓稍微比較短這個距離的這個高低點。這邊做Sell,下面做Buy,這邊Sell完差不多在這個地方我就獲利出場,下面做Buy,在上面做獲利出場,我就抓它就是在這個區間震盪,這是用黃金切割率的判斷的一種方式。」 17 01:36:40 被告稱:「那當然如果你是判斷它是Sell的人,畫完趨勢線,我也可以只做Sell,我也不做Buy,這樣理解嗎?然後另外一種我也可以切布林,布林就很單純阿,上布林做Sell,中布林獲利出場,下布林做Buy,中布林獲利出場,中間的距離我會稍微量一下,好,這個距離,稍微有點短,所以現在我可能不一定會出場。好,我可能會在上面進場,然後呢下面設止損,同樣的距離對應上去,變成我的止損。如果再加上一點K棒的判斷,那現在的k棒我會在這個地方做Sell,在這個地方,做那個做獲利出場,然後同樣的距離,大概在這個地方設止損。」 18 01:39:48 兆麟(學員)稱:「教練,那歐美現在這個時段,這個盤形,你真的會用剛剛那種方式,就是黃金切割了,然後直接在上面掛單,你講的那個地方掛一張單,一張Sell單、Sell Limit。」;被告稱:「這個位置…我會稍微關注一下基本面。」 19 01:40:26 兆麟(學員)稱:「因為我現在只想無腦下單,有時候懶得看新聞…」 20 01:41:07 被告稱:「應該說一樣,是有點像核心策略,只是用黃金切割率,但是它是回調到一個我覺得對,相對高點的時候再進場,邏輯是一樣的,只是我用不同的工具來去找支撐壓力的位置在哪邊。」 21 01:41:31 被告稱:「所以我現在的止損,假設我設在這邊,我的距離在這邊的話,我的黃金切割拉囉,那我現在會抓你看這個距離2000步我可以接受唷,但是這2000這距離,我有好幾個參考位置,那現在的價位在這邊,那你要下幾手,你是不是就可以算得出來。」 22 01:42:01 被告稱:「那同樣你剛剛已經抓這個位置,那你要做短線的人。現在這個位置,假設我只能算出來下0.05手。我用比較短線的作法我最多在這個位置也只下0.05手。」 23 01:42:25 被告稱:「因為這個位置它彈上去的機率。其實我覺得挺高的啦,就是回調的機率,那沒有什麼特別重大事情它就會彈回來。」 24 01:43:02 被告稱:「其實像這種已經走到底的齁,我有時候會稍微掛單我會掛的比較遠一點。」 25 01:43:30 被告稱:「會在下一條地方進場,然後獲利在這個地方,因為已經在這個很彈的位置,我要無腦下單我就掛這個地方,因為它彈的機會真的比較高,而且彈到這邊會在被壓回來機率其實也蠻高。」 26 01:43:55 被告稱:「就算它要稍微再往上走一波,它也會在這個地方彈回來之後再往上衝…,所以如果以現在比較關鍵位置了,我的無腦掛單法就是掛的比較遠一點就掛到第二條,保守一點就掛到這一條。」 (四)110年8月17日線上直播課程(檔案路徑\名稱:直播影片\被 告ZOOM直播影片(二)\0000-00-00 00.01.33 華人權威知 識學院的個人會議室 0000000000\zoom_0.mp4)錄影譯文( 節錄)(原審卷一第257至274、483至484頁): 編號 影片時間 譯 文 1 00:05:17 被告稱:「所以等一下,各位想看哪一個盤,我們也直接、直接上來…用實盤的時候,就看哪個盤?」 2 00:33:08 被告稱:「所以等一下,我們會進入一點實戰討論喔。各位阿,你們想看哪一個盤?我們直接針對各位想看的盤來去探討一下。你會想看哪一個盤,我看我們直接打在留言區裡面、美中兌、黃金,我們先隨機先找兩個盤好了,我們看看,我看看先找什麼盤,看起來美日想看的人比較多,那我就先開個美日看看。」 3 00:48:48 被告稱:「我一樣用核心策略判斷的原理,一模一樣套用上來,讓大家去做個盤勢分析…」 4 00:50:07 被告稱:「所以呢?在這個位置,我們就把它稱之為壓縮區,好這個壓縮區,如果你是時區再切小一點,很多時候呢?就可以看到。在這個小一點的情況之下,它的,它這個時段剛好都在上下布林之間晃盪。好,所以有時候懂得運用切換時區去看一下現在的狀況,對你來說也會非常有幫助。那當然像比較有經驗的人,我直接切到一樣的時區,我一樣可以直接畫上趨勢線,我們就把畫所謂的三角收斂,那我只要判斷出突破了這個地方。你看這邊已經撐住好幾次,但是在這個地方撐不住,通常它往下的機率就開始很大囉,而且,再往下衝到這個地方,這邊又守不住,這邊又往下衝了,那往下開始衝的機率就更大,而且能量會開始很明顯地就出來。」 5 00:51:16 被告稱:「所以我們直接這樣判斷,趨勢線畫完往這邊走其實它就開始,非常的有機會要開始方向行情反轉,只是在這個判斷,在這個猶豫期,我們也稍微有耐心去等待一下,等待一個更明確的訊號。那這個明確訊號我剛才是用上下趨勢線去劃。我也可以切到比較小的時區,看這個上下布林之間,有沒有,當然破了之後…,我有時候會觀察前高前低。那如果破了之後,前低在這邊,那這個行情我就會繼續判斷它會開始往Sell走。」 6 00:52:59 被告稱:「我是以H4判斷方向的人。我在這個位置,尤其它更在猶豫中,那我心裡就要去思考一下,它可能正在猶豫晃盪中,你要繼續下Sell單嗎?那你就要有個心理準備喔,你這個心理準備就是,如果你下單之後,行情它非常有可能彈到這個地方。甚至越靠近趨勢線,它才會反彈機會越大,那當然在這個時機點,我還會再加上一個延伸的判斷方式-黃金切割率,我把這個波段拉出來,然後這邊對應上去,然後在這個位置突破之後,突破趨勢線之後,下一根,這個位置嗎?61.8這位置,在這個位置,我是會去判斷我Sell最後的一個止損點。在這個以下,我都還是判斷Sell,如果用H4判斷方向的人,我在這個位置以下都是判斷Sell。」 7 00:55:06 被告稱: 「那像我在下單,我就寧願稍微保守一點,那我是在那邊,如果我真的要掛單,我就在這地方掛單阿,這個、這個位置是相對保守的地方,從這個位置然後到這個距離。這兩張單,是相對保守的位置,那當然我們剛剛用核心策略的概念喔。我們是用大時區去判斷方向,小時區找好的進場和出場位置,那在這個點,我也順便讓各位去思考一件事情,就是對應到你下單的手數。」 8 00:56:58 被告稱:「所以這個策略如果我要用核心策略,現在的盤型要下核心策略,我現在會下Sell,用H4看盤我會下Sell,但是我現在不會下單…因為現在要下單的風險,你要承受從這邊下完單之後到這邊,大概700步逆勢的風險,但是你賺的空間很少…,那如果要下單的人呢…那我手數小一點,手數小點就可以囉。」 9 00:57:47 被告稱:「我是不是剛才講止損價位找到這個地方?61.8在這個位置先把不要的線先刪掉,大家看起來比較清楚、我們今天有教過各位黃金切割率運用,那這黃金切割,我剛剛先找到一個位置61.8,這位子是不是我的止損,所以如果你真的要下單,可以下,但是你要做好心理打算,我的止損已經要在這個位置,那你現在要下單,你要下幾手。」 10 00:58:37 被告稱:「…所以,如果你真的判斷它是Sell,你要下單的話,你要去算好,假設你全部最多下一手有5張單要分,那我在這個位置,我相對的手數,我是不是要下的小很多。我可能只會下0.01,我可能在這個位子我要下單,我就只下0.01手,然後在這邊呢,就可能就再下個0.03手,然後在越靠近的地方,我再下的相對手數越大一點…所以有時候我會用這種方式去切分我的手數的佈局,我在什麼位置,相對該怎麼去佈局我的手數,那它會讓我的心理壓力比較沒那麼大,它在震動的情況之下,我可以承受比較、比較這麼大的震動空間,而且呢讓我賺的機率也比較多。」 11 01:00:57 被告稱:「因為今天講到的東西,因為教材可能就是單元,每個策略單獨跟你講,但是實戰就是把所有學過的全部融合在一起,融合在一起的時候,因為盤勢的不同,有的時候可能會用這個,有時候可能會用那個,所以所有盤勢不同的情況之下,那我會適當的把一些不同的工具,或是不同的策略綜合起來一起去判斷。」 12 01:04:41 被告稱:「從現在現價,這個就是第一張你可以下單的地方,你就可以直接在那邊現價下單,但是你要從現價這個位置去測量,測量到你止損的位置…你最多能夠下幾手?如果你只能下1手,也就是說,在這個位置就是在現價、這個位置,你不可以直接下1手,你是這一張單,這是一張單。然後這個位子23.6兩張單、38.2三張單、50四張單,然後到最後一張單61.8,五張單。這是總共有五張單。你要把這一手的量,分散在這五張單裡面。」 13 01:16:25 被告稱:「以歐美兌來看,我們是直接切到D1先判斷整體方向,那這個判斷方向就融入我們之前講的趨勢,那個當日反轉的概念,我們是不是畫一條趨勢線,整體判斷它是往Sell的方向走,當然有時候判斷上面,我會叫出布林做一個整體判斷,這個判斷上面和這個中布林,它其實還滿接近的喔。所以,在這個階段在這個部分我可以把它當作,在這個地方是個好的入場點。但是如果這根突破過,這個趨勢線的位置,我就把它當作止損的價位。」 14 01:17:24 被告稱:「接下來我就切到小的時區,去找什麼位置是一個好的入場點,所以我切到比較小的時區我就開始去尋找,我們剛大時區有找到一個比較好的入場點。在這個位置吧,它雖然判斷它是Sell,但是我們現在行情在這個位置,現在行情在這個位置,你要不要做Sell啊?」 15 01:18:35 被告稱:「其實這個點其實還蠻特別的,它剛好是在大時區往Sell,但是小波段回調,然後回調到一個壓力點又開始壓住了,又開始往下這個階段,所以有些人在這個階段,沒有下到一個比較好的點,你在反彈時候,你心裡就會開始在掙扎,到底要不要下單對不對。」 16 01:19:41 被告稱:「我還是回歸到一個原點,你不知道怎麼下單就不要下單。那不然的話,你就下的保守一點,就這麼簡單。如果你不知道怎麼下單,像這個點呢,你要下單,我覺得可以,但是下的手數你要去思考一件事情,它確實碰到一個壓力它會彈,也是彈600步,也是彈600步,你受的了嗎?受不了就不要下了,受不了的話,那我就是把這個下單點,這個下單點我就稍微拉,我以上布林為主,但是在實務操作上面,我看到上面的前高點在那邊,那前高點我就會稍微微調一下,我會找這幾個K棒震動的比較多的地方,在這個附近去做下單,這樣去判斷,那另外一種判斷方式,我就切到更小的時區。」 17 01:20:42 被告稱:「我們大時區判斷方向嘛,小時區我剛剛是用H4,但是有時候這個方式,我就可能隨機應變切到更小的時區,去找到一個相對好的位置,這跟更小的時區,我一樣可以在這地方下,然後在這個地方下馬丁單,然後呢,再突破一點的距離之後,設停損。」 18 01:26:03 被告稱:「我們剛才這個案例是用H4判斷方向,所以H4也有H4的趨勢線,這個趨勢線,k棒越靠近趨勢線,它反彈的機率越高…就是突破這個趨勢的下一個,下一個點,就是會當我的止損價位,所以呢這個位置碰到這個位置,從這個位置開始是比較安全的交易點,然後給它一點空間,所以破了趨勢線的下一個點,這個位置呢是我的一個止損價位。」 19 01:27:15 被告稱:「那接下來呢?我們就看到幾條線,第一條是不是現在的價位,就是現價,我們把它標一下,現在的價位,這是不是第一條。第二條線,以這個黃金切割率切完之後呢,第二條線是不是在23.6的地方,第三條線是38.2,第4條線是50,第5條線是61.8,那當然了,我的止損原本是設在61.8,如果你要在61.8還要再加碼一張的人呢,你的止損就要往上留一點點緩衝的空間。對…是不是往下做Sell,如果你的大方向判斷它Sell這個盤,我就只做Sell不做Buy,只是你要去衡量你在什麼位置要Sell,然後要做多少的Sell。」 20 01:30:51 被告稱:「像這個盤勢的話,我整體會開始布局,我覺得比較好的距離是從這一個38.2的位置,因為這個38.2是不是還蠻靠近中布林的,了解齁?所以呢我會稍微比較,手數比較重的地方,可能會從38.2開始佈局,然後50、61.8以這3張單為主,所以我要拿筆和紙去規劃喔,我這一手單要切成,假設要切成5等份,那我前面呢可能就是2張,我先算下,因為臨時講我還沒有去算,我先算算看全部加起來是一手,大概是多少。」 21 01:32:49 被告稱:「我可能就會下0.05,然後呢23.6位置,我可能也會繼續下0.05,然後在38.2的位置,我就會下0.1,那在這個兩個位置,是不是我在主要判斷的關鍵位置,那相對的我是不是在這個位置,我的手數就會可能就會稍微下的比較大一點,在這個位置下0.03,然後在這個位置,好,大家有看到,所以我在每一個位置從0.05,這個加起來是不是0.1?然後這一張下0.1,加起來是不是0.2?然後這個下0.3,加起來0.5,然後這個下0.5,加起來總共一手。然後我就可以用掛單的方式,我就可以用掛單的方式,每個位置直接去做掛單,像這個地方呢,假設我今天設0.05,我就可以在這個地方掛一張0.05,有沒有,像這個地方0.1,我就可以在這個位置掛0.1,這樣子,有聽得懂嗎?然後在這個地方是0.3,那我就在這個位置0.3,我把它拉下來一點,就是在這個位置掛0.3,這個位子0.5。」 (五)某日贏家實戰俱樂部錄影片段(檔案路徑\名稱:直播影片\ 贏家實戰俱樂部\00000000_000000000000000_000000000000 0000000_n.mp4)譯文(節錄)(原審卷一第275至280頁) 編號 影片時間 譯 文 1 01:22:00 被告稱:「那剛剛各組討論完了,個別有什麼問題想要問?有沒有,或者只是想再看哪一個盤的,我們再做分析這樣,日幣兌美元。」 2 01:23:27 被告稱:「我們在策略裡面是不是剛剛講當日反轉…我們先透過D1畫了一條趨勢線,這個地方突破了沒有?是不是已經突破了?其實在這個地方甚至沒有畫趨勢線的話,我是不是會以中布林當做趨勢線?然後中布林是不是就突破了?那這個位置,甚至更明顯一點,破了趨勢線之後有沒有看到前低有沒有破了?這麼多的跡象,它現在就是開始走Sel1了,只是行情因為在這個位置,你要不要下單?」、「為什麼?已經靠近下布林了嘛。而且這個位置其實已經靠近這個地方,中間是不是會有一些人性面的狀況。就你常聽到美元,假設已經是這個月的新低點,你聽到美元低點,你心裡會怎麼想?會不會想要搶一些美元來換?還是你聽到低,趕快把我的美元拿去換成台幣?你會想做哪一個?是不是買美元?所以它已經到一些低點的時候,某一些人性他就會去搶,投資除了技術分析,有一個環節你要去思考市場投資人的人性,這個人性面有時候還蠻需要去了解。所以通常到這個低點會有一波的小反彈,但是不代表美元已經反轉了,它只是一個人性面投資人的心態反彈。」、「然後反彈完了這個大時區判斷是Sell。那初期我們練核心策略是切到小時區去找它的入場點那個位置,是不是好的入場點?也許有機會開始布局,但是我會去做幾個綜合判斷…假設這個地方入場我預計獲利是抓在這附近,那個這個位置,假設抓個位置,教材裡面雖然有時候教的是下布林,但是實際上我會去參考一些k棒,這些k棒在這個點,是不是Touch到的地方越多他有機會出場的機會就越多?好,那假設這點,從這邊下單到這個地方距離大概多長,大概300、300有機會可以做,但是如果不如預期的話,我通常還會抓在上布,你有沒有發現,上布林跟前高是不是有點像?所以我還是會有機會佈一張單,同時超過,上布林我可能就會做止損。」、「初期先練習用核心策略去判斷。然後接下來方向明確,現在方向其實是挺明確的,它是Sell,只是這個算是一個稍微的比較低的點,那你知道合理的位置,那相對我在下單這個點,是不是靠近止損下單越安全?」

2025-01-09

TPHM-113-金上訴-30-20250109-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42號 原 告 利松珠 訴訟代理人 張介鈞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曾英傑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 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請分割坐落屏 東縣○○鄉○○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依土地之當期公告現 值及原告之應有部分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460,150 元【計算式:(984+23)×2,900元×1/2=1 ,460,150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5 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依前開期限補繳之。 二、原告應提出屏東縣○○鄉○○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 類謄本(地號全部,須含他項權利部,姓名欄勿遮隱)及其 全體共有人最新之戶籍謄本,如共有人已死亡,應提出其除 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均不可省略),如有他項權利人,應提出告知訴訟狀,並按 人數提出繕本到院。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沈詩雅

2025-01-07

PTDV-113-補-742-20250107-1

金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詐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563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宣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6260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 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宣鑫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處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 臺幣1,000元折算1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補充或更正外,其餘都引用如 附件起訴書的記載:  ㈠犯罪事實欄一、第14-15行刪除【、「信達國際陳經辦」及其 他詐欺集團成員】。  ㈡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林宣鑫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 二、論罪科刑:  ㈠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 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 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業經修正,於 民國113年7月31日公布,並自同年8月2日起生效施行。修正 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係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 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係規定:「有第2條各 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 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 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 元以下罰金。」且修正後洗錢防制法並刪除原第14條第3項 之科刑上限規定。核本案前置特定不法行為係刑法第339條 第1項普通詐欺取財罪,是修正前一般洗錢罪之宣告刑上限 ,即受原第14條第3項科刑限制,而不得逾普通詐欺取財罪 最重本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就此形式上固與典型變動原法 定本刑界限之「處斷刑」概念暨其形成過程未盡相同,然此 等對於法院刑罰裁量權所為之限制,已實質影響修正前一般 洗錢罪之量刑框架,自應納為新舊法比較事項之列。從而, 本案被告所涉一般洗錢之財物既未達新臺幣1億元,揆諸前 揭加減原因與加減例之說明,若適用修正前洗錢防制法之量 刑範圍(類處斷刑)為有期徒刑2月至5年;倘適用修正後即 現行洗錢防制法論罪,其處斷刑框架則為有期徒刑6月至5年 ,經綜合比較結果,應認修正前洗錢防制法之相關規定較有 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仍應適用修正前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303號 判決意旨參照)。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修正前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公訴意旨雖認被告 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然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我沒有與「陳經辦」以外 之人聯繫等語(本院卷第31頁),且被告與「陳經辦」之li ne對話紀錄、告訴人曾英傑與「信達國際陳經辦」之line對 話紀錄中,有同一張「陳啓峰」之工作證的照片(警卷第41 、75頁),亦無其他證據證明與被告聯絡實行本案犯行之其 他共犯人數為2人以上,即難認被告有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 財罪之犯行,然其基本社會事實同一,復經本院告知罪名( 本院卷第30-31頁),無礙被告防禦權之行使,依刑事訴訟 法第300條規定變更起訴法條。  ㈢被告與「陳經辦」就本案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 同正犯。  ㈣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屬想像競 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一般洗錢罪處斷。  ㈤被告有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其於受有期徒刑執 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且 罪質與前案相同,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並參酌司法院 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文及理由書之意旨,加重其刑。  ㈥被告在偵查中並未自白一般洗錢犯罪,無從依照修正前洗錢 防制法第16條第2項的規定減輕其刑。  ㈦本院審酌⒈被告前有過失傷害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素行不佳;⒉被告2次詐欺前案都是為了 申辦貸款而犯罪(累犯部分不重複評價),經過此等偵審、 執行經驗後,理應對於金融犯罪有所警惕,卻在本案因缺錢 、再次為了獲取貸款而犯罪,侵害他人財產安全;⒊告訴人 受騙之金額共新臺幣2萬7,000元;⒋被告終能於本院程序均 坦承犯行,惟尚未賠償告訴人損害之犯後態度;⒌被告於本 院審理時自述高職肄業之教育程度、職業為工人、經濟及家 庭生活狀況(本院卷第42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㈠犯罪所得部分:   被告於警詢中稱沒有獲得報酬等語(警卷第8頁),且卷內 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被告因本案犯行獲有犯罪所得,故不宣 告沒收或追徵。  ㈡告訴人被詐騙金額部分:  ⒈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被告行 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有關沒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 上利益之規定,業經修正為同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於113年 7月31日公布,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自應適用裁判時即修 正後之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  ⒉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 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惟告訴人所匯入中信帳戶之款項,已由被告提領、購買 app store點數卡並傳送給「陳經辦」,已非屬被告所持有 之洗錢行為標的之財產,倘若僅針對被告宣告沒收,有過苛 之虞,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宣告沒收或追徵。  ㈢帳戶資料部分:   被告提供之中信帳戶雖係供本案犯罪之用,但該帳戶業經警 示,已無從再供犯罪之用,欠缺刑法上重要性,依刑法第38 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 第310條之2、第454條,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須附繕本)。 本案由檢察官王晴玲提起公訴,檢察官廖秀晏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允聖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 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柏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件: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6260號   被   告 林宣鑫  上列被告因詐欺取財等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 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宣鑫前於民國107年間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下稱南投地院)以108年度埔簡字第5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 刑2月確定,於108年8月8日易科罰金而執行完畢;又於108 年間因詐欺案件,經南投地院以109年度埔簡字第90號判決 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09年9月10日易科罰金而執行完 畢。其明知個人在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係供自己使用之重要 理財工具,關係個人身分、財產表徵,並可預見將金融機構 帳戶資料任意提供予欠缺信賴基礎之他人使用,極易被利用 為與財產有關之犯罪工具,且匯入帳戶之款項極可能為來源 不明之犯罪所得,代為領出款項亦可能因提領贓款而構成洗 錢行為,詎其為取得款項,竟基於縱使發生他人因受騙致財 產受損、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及所在結果,亦不違 背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 LINE暱稱「陳經辦」、「信達國際陳經辦」及其他詐欺集團 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 之犯意聯絡,先由林宣鑫於113年4月間某日,以通訊軟體LI NE傳送其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中信帳戶)帳號予「陳經辦」,「陳經辦」取得上開 銀行帳戶資料後,再由不詳詐欺成員於113年4月間冒充「信 達國際陳經辦」,向曾英傑佯稱:可協助辦貸款,惟需先繳 保險費、補足流水帳云云,曾英傑因而陷於錯誤,而於113 年4月26日16時35分許,轉帳新臺幣(下同)2萬7000元至中 信帳戶。嗣林宣鑫即依「陳經辦」之指示,於同日16時43分 許至苗栗縣竹南鎮統一便利商店仟翔門市提領2萬7000元後 購買APP STORE點數卡後,拍照傳送予「陳經辦」,以此方 式製造金流斷點,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 嗣因曾英傑發覺遭騙,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曾英傑訴由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林宣鑫於警詢及偵查之供述 被告坦承依LINE暱稱「陳經辦」之人指示提供中信帳戶、並依指示提領款項購買點數卡再傳送予「陳經辦」之事實 2 ①告訴人曾英傑於警詢之指訴 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青溪派出所陳報單、帳戶個資檢視、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 ③告訴人與「信達國際陳經辦」之對話紀錄 證明告訴人遭詐騙而匯款至中信帳戶之犯罪事實。 3 中信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網路銀行行動IP、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各1份 佐證犯罪事實 4 被告提供其與「陳經辦」之對話紀錄1份 證明被告依「陳經辦」指示提供帳戶及提領款項並購買點數卡之事實。 5 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本署107年度偵字第4381號案起訴書、南投地院108年度埔簡字第56號刑事簡易判決書、109年度埔簡字第90號判決書 被告前於107、108年間即因提供個人金融帳戶予詐欺集團使用,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之事實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業經修正, 於113年7月31日公布施行,除第6條、第11條之施行日期由 行政院定之外,其餘條文自同年8月2日起生效。修正前洗錢 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係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 ,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係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 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 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 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 罰金。」,經比較新舊法,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 後段就「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之 法定最重本刑降低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屬得易科罰金之 罪,應認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較有利 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應適用修正後之洗錢 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 犯之加重詐欺取財、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 般洗錢等罪嫌。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各罪名,為想 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與詐騙集團成員「陳經辦」、 「信達國際陳經辦」等人間,具有相互利用之共同犯意聯絡 及行為分擔,請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被告曾 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參)後, 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 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審酌被告本案所涉犯罪類型, 並非一時失慮、偶然發生,且與前案罪質相同,顯見對於刑 罰之反應顯然薄弱,加重其法定最低刑度,並無司法院大法 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所指可能使被告所受刑罰超過其應 負擔罪責之疑慮,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另被告之犯罪所得,爰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 告沒收,併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宣告於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檢察官 王 晴 玲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夏 效 賢 所犯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 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 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2024-12-31

NTDM-113-金訴-563-2024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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