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馬勞補字第1號
聲 請 人 陳均鎮
相 對 人 世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澎湖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世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
仟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有關調解費用之徵收,勞動事件法並未規定,依同法第15
條規定,應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復按,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20第1項規定:「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
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10萬元者,免徵聲請費;10萬元以上,
未滿100萬元者,徵收1,000元;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
者,徵收2,000元;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3
,000元;1,000萬元以上者,徵收5,000元。非因財產權而聲
請調解者,免徵聲請費」。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向本院聲請勞動調
解,請求相對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94,313元,及其113年
2月至同年10月各月短受領之薪資差額,自各應給付日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而觀諸聲請人
所提之薪資單,可知聲請人各月薪資係於次月10日發放,則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本件標的價額即應併算
聲請前如附表所示期間、金額之利息。準此,本件調解標的
價額應核定為294,910元(計算式:294,313元+597元=294,9
10元),依前揭規定,應徵勞動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限
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
請。
三、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費品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杜依玹
附表:(金額:單位為新臺幣;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編號 請求項目及金額 利息計算期間 週年利率 利息 金額 1 113年2月 薪資差額 3,999元 113年3月11日起至 113年12月29日止 5% 161元 2 113年3月薪資差額 1,584元 113年4月11日起至 113年12月29日止 5% 57元 3 113年4月薪資差額 2,999元 113年5月11日起至 113年12月29日止 5% 96元 4 113年5月薪資差額 2,732元 113年6月11日起至 113年12月29日止 5% 76元 5 113年6月 薪資差額 2,999元 113年7月11日起至 113年12月29日止 5% 71元 6 113年7月 薪資差額 1,999元 113年8月11日起至 113年12月29日止 5% 39元 7 113年8月 薪資差額 2,932元 113年9月11日起至 113年12月29日止 5% 44元 8 113年9月 薪資差額 2,999元 113年10月11日起至 113年12月29日止 5% 33元 9 113年10月 薪資差額 2,999元 113年11月11日起至 113年12月29日止 5% 20元 合 計 597元
MKEV-114-馬勞補-1-202503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