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23號
原 告 余林翠娥
訴訟代理人 張雲翔律師
被 告 林志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094,886
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是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為408,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對於訴訟標的價額的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
補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玥彤
附表
編號 不動產 面積 占用部分 公告現值 訴訟標的價額(公告現值×面積×占用部分) 1 臺北市○○ 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296 全部 31,200元 9,235,200元 2 臺北市○○ 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32 全部 31,200元 998,400元 3 臺北市○○ 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2548.72 全部 3,100元 7,901,032元 4 臺北市○○ 區○○段○○段000地號土地(合併自268地號土地) 49 全部 338,000元 16,562,000元 5 臺北市○○ 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8304.25 1/2 25,000元 10,380,313元 6 臺北市○○ 區○○段○○段0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臺北市○○區○○○道0段000巷00號) 77 全部 依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建築物價額試算表,該屋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17,941元 總計 45,094,886元
SLDV-113-補-1423-202502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