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停止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簡聲字第23號
聲 請 人 周明河
許美惠
謙飲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周澔謙
共 同
代 理 人 甘雨軒律師
相 對 人 劉育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周明河、許美惠以新臺幣2,868,895元供擔保後,本院114
年度司執字第25433號清償票款執行事件,對聲請人周明河、許
美惠所為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114年度雄司簡調字第741號(含
後續改分)事件和解、撤回或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持有伊等為擔保周澔謙向相對人借款
共同簽發如附表一所示本票(下稱系爭本票),聲請強制執
行伊等名下財產,經本院發給民國113年度司票字第12481號
裁定准許之(下稱系爭本票裁定),並經本院以114年度司
執字第25433號清償票款執行事件受理在案(下稱系爭執行
事件)。惟相對人曾將借款預扣利息,並未足額交付,借款
利息亦逾法定利率上限,且伊等已將部分借款清償,相對人
應不得享有本票權利,伊等已對相對人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
存在等訴訟,現由本院以114年度雄司簡調字第741號事件審
理中(下稱系爭本案事件),為避免伊等財產遭受難以回復
損害,爰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3項規定聲請停止強制執行
等語。
二、按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前條裁定送達後20日
內,得對執票人向為裁定之法院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證明
已依前項規定提起訴訟時,執行法院應停止強制執行。但得
依執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繼續強制執行,亦得依
發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停止強制執行。發票人主
張本票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不合於第1項之規定者,
法院依發票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
制執行,非訟事件法第195條定有明文。又法院裁定准許停
止強制執行所定之擔保金,係備供執行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
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執行債權人
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
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42
9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相對人以系爭本票裁定為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執行周明河、許美惠名下財產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及自113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經本院以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執行程序尚未終結;而聲請人已對相對人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訴訟,現由本院以系爭本案事件繫屬中等情,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各事件卷宗查明屬實。是聲請人主張系爭本票債權已不存在,惟相對人仍執系爭本票行使權利,足見兩造就系爭本票債權是否存在仍有糾葛,依前引規定及說明,周明河、許美惠請求供擔保後停止強制執行,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㈡據此,本院審酌相對人聲請執行債權,計至聲請停止執行前1
日止,本息計為10,758,356元(計算如附表二),則系爭執
行事件之執行程序如予停止,將導致相對人不能即時受償而
可能受有損害,而系爭本案事件訴訟標的金額前經本院核定
為10,359,452元,依法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且得飛躍上訴
至第三審,參諸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2條第1款、第
4款、第5款規定,第一、二、三審程序辦案期限分別為1年2
月、2年6月及1年6月,再加計送達與上訴期程,訴訟期間約
可評估為5年4月,足認相對人因系爭執行事件停止執行而延
宕受償,可能受有無法即時滿足其債權,或喪失因投資金錢
預期可得利益數額為2,868,895元,爰酌定擔保金額如上。
㈢至聲請意旨固就謙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謙飲公司)及周澔
謙部分亦一併聲請停止執行(卷第7頁)。惟相對人並未持
系爭本票裁定聲請對謙飲公司及周澔謙聲請強制執行,此經
本院調閱系爭執行事件卷宗查核無誤,且卷內亦無證據顯示
相對人曾對其等執行程序業已開始,則相對人既未聲請對謙
飲公司及周澔謙為任何強制執行程序,自無停止執行必要,
是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於法未合,難以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賴怡靜
【附表一】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週年利率 001 113年6月28日 5,000,000元 113年6月28日 113年9月20日 16% 002 113年6月28日 5,000,000元 113年6月28日 113年9月20日 16%
【附表二,小數點以下捨棄】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週年利率 給付總額 1 本金 5,000,000 5,000,000元 2 利息 5,000,000 113/9/20 114/3/11 173/365 16% 379,178元 3 本金 5,000,000 5,000,000元 4 利息 5,000,000 113/9/20 114/3/11 173/365 16% 379,178元 小計 10,758,356元
KSEV-114-雄簡聲-23-202503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