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18號
聲 請 人 甲OO
代 理 人 徐韻晴律師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OO間請求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未據聲
請人繳納完足之費用。查本件聲請人請求免除其對相對人之
扶養義務,按相對人平均餘命(19.4年)、花蓮縣114年每
月必要生活費用(新臺幣15,515元),且屬因定期給付涉訟
而為計算,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113年12月3
1日前)第13條、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等規定,
應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2,000元,扣除已繳1,000元,尚
應補繳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請聲請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完足補
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二、另依花蓮縣政府114年1月9日函文表示相對人生活無法自
理,需要氧氣機維持呼吸等,併請聲請人就相對人程序能力
及本件進行之程序事項,以書狀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駱亦豪
HLDV-114-家補-18-202503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