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02號
附民 原告 深瀨裕子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 號0樓
訴訟代理人 莫詒文律師
附民 被告 劉泰岳
大都會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交易字第1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民
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30萬7,160元並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劉泰岳於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12號被訴過失傷害
一案,業經本院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
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秀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
訴;如有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葉書毓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SLDM-113-交附民-102-202503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