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處分受監護人不動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監宣字第76號
聲 請 人 李燦龍
相 對 人 李林彩娥
關 係 人 李煌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不動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4
年2月27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之附表之記載,應更正為本裁定附表之記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
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
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
97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高敏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邱文彬
附表:
編號 相對人之不動產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1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4,466 10000分之105 2 新北市○○區○○段000○號建物 即門牌號碼: 新北市○○區○鄉路00巷00號3樓 總面積:79.04 陽台:9.51 花台:2.62 全部 3 新北市○○區○○段000○號 1,893.53 10000分之118
SCDV-114-監宣-76-2025032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