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救字第14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聲請訴訟救
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
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
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
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
108條規定之限制,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明定。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11
4年度家非調字第61號),聲請人主張其因經濟拮據而無資
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
基金會嘉義分會准予法律扶助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准予扶
助證明書(全部扶助)影本1份為證。又聲請人依民法第111
8條之1規定聲請免除其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為形式審查之
結果,亦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符
合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
故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CYDV-114-家救-14-202503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