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營簡字第230號
原 告 第一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俊華
訴訟代理人 賴淑慧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蕙翔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如確定欲在本院進行訴訟
,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1,958元,應繳裁判費
6,5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07
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敘明下列事項,並檢附繕本一份:
1.請求金額計算明細:應詳細敘明被告各筆建物,依住戶規約
每月應繳管理費若干?(應指明條文內容並列明計算明細及
依據)
2.提出大廈組織報備證明、現任主委改選證明、第一次區分所
有權人會議記錄及存證信函有送達被告收受之掛號回執。
3.對被告異議狀之法律意見。
二、本件原告係因關於財產管理有所請求而進行訴訟,建物所在
地及管理地均在桃園,如欲訴訟處理,依民事訴訟法第14條
規定,亦得由管理地之法院管轄,原告如欲在桃園進行訴訟
程序,建議可逕行另向桃園地院起訴,無庸在本院補繳上開
裁判費及補正上開資料(如在本院補繳裁判費,以後訴訟程
序即需在本院進行),併予說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SYEV-114-營簡-230-202503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