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11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羅曼嫚即羅佩宜
羅武平
陳桂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肆仟貳佰柒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
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羅曼嫚即羅佩宜前於民
國105年至106年間,邀同債務人羅武平、陳桂香為連帶保證
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2筆,共計新臺
幣90,340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詳如借據所載;倘借款
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
息外,另加計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
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
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羅曼嫚即羅佩宜自民國
113年10月27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74,272元
及自民國113年9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775%計算之利
息和自民國113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
納,債務人羅武平、陳桂香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
償責任,為此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實為德便。釋明文件:1.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一紙、2.借
據影本一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TCDV-114-司促-5110-202502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