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28

案號

CDEV-113-橋補-1209-20241228-1

字號

橋補

法院

橋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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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龍鄉十二代管理委員會告陳春華請求給付管理費,之前聲請支付命令,但陳春華提出異議了。現在法院裁定要龍鄉十二代管理委員會補繳裁判費500元,要在收到裁定後五天內繳清,不然就會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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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補字第1209號 原 告 龍鄉十二代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郭凱欣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春華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 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1,7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力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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