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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保險小字第355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世傑(原名鍾世傑)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74,7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