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0-24

案號

CTDM-113-審原訴-9-20241024-1

字號

審原訴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尤弘昱和葉婉婷因為偽造文書被檢察官起訴,在法院準備程序時他們自己承認犯罪。法官覺得這個案子適合用簡易判決,所以決定直接用簡易判決來處理。

AI 摘要可能會發生錯誤。請查核重要資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原訴字第9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尤弘昱 義務辯護人 陳微雅律師 被 告 葉婉婷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7 5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 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尤弘昱葉婉婷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依通 常程序起訴,因被告2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並有卷存證據可佐,已足以認定其犯行,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黃逸寧                    法 官 張瑾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毓珊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