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4-10-28

案號

CTDM-113-簡-2645-20241028-1

字號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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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2645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宏政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速偵字第13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宏政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陳宏政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爰依據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法獲取 財物,率爾竊取他人財物,法紀觀念淡薄,漠視他人財產安全,影響社會安全秩序,所為實屬可議;衡酌被告前有數次竊盜前案紀錄之品行資料,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另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兼衡被告本案犯行之手段、情節、所竊財物之價值,暨竊得之財物業均經扣案發還告訴人宇都宮雪穗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憑,犯罪所生之損害已有減輕;並慮及被告自陳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勉持之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被告本案所竊之附件犯罪事實欄一所示之物品,業均經扣案,並均已發還告訴人,已如前述,是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提出上訴狀(須 附繕本),上訴於本院之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林世勛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昱良 附錄本件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速偵字第1336號   被   告 陳宏政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宏政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3 年9月16日16時18分許,在高雄市○○區○○○000號之家樂福超市左營崇德店內,徒手竊取貨架上陳列之「無塵氏檸檬柑橘擦拭拖地兩用布」4包、「無塵氏薰衣草擦拭拖地兩用布」2包、「醫強75酒精液」4罐、「CIAO啾嚕肉泥-雞肉+甜蝦」6包、「CIAO啾嚕肉泥-雞肉」3包、「CIAO啾嚕肉泥-鮪魚」1包、「CIAO啾嚕肉泥-雞肉+日本蟹」5包、「CIAO啾嚕肉泥-化毛配方(雞肉)」3包、「CIAO啾嚕肉泥-雞肉+花枝」1包(共計價值新臺幣【下同】2081元,皆已發還),得手後藏置於購物袋中,未結帳而離開之際,為店長宇都宮雪穗發覺並報警處理。 二、案經宇都宮雪穗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宏政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供承 不諱,核與告訴人宇都宮雪穗於警詢時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贓物認領保管單、遭竊商品目錄表各1份、監視錄影器影像擷圖7張、現場照片1張及員警密錄器影像擷圖畫面2張等在卷可稽,足徵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至被告竊得 之物品,固屬其犯罪所得,然因業已發還告訴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附卷可憑,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爰不予聲請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檢 察 官 林 世 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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