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3-20

案號

CTDV-114-訴-267-20250320-1

字號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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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吳立平告黃巧孜的遷讓房屋案件,因為吳立平沒有按時繳納裁判費,法院之前已經裁定要他在期限內補正,但吳立平還是沒有補繳,所以法院裁定駁回了他的訴訟。吳立平要自己負擔訴訟費用。如果吳立平不服這個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後10天內向法院提出抗告,並且要繳納1,500元的新台幣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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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67號 原 告 吳立平 訴訟代理人 劉家菻 被 告 黃巧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 18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並載明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而上開裁定已於114年2月24日送達予原告,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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