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0-04

案號

CYDV-113-補-500-20241004-1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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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王言皓告吳政璋損害賠償,但訴訟費6000元還差1000元沒繳。法院叫王言皓五天內補繳,不然就駁回他的訴訟。這個裁定不能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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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00號 原 告 王言皓 被 告 吳政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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