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日期

2025-03-13

案號

CYEV-114-嘉司簡聲-8-20250313-1

字號

嘉司簡聲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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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司簡聲字第8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陳碧玉 代 理 人 王奕棋 相 對 人 許文菱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又對於   當事人之送達,有應受送達之處所不明之情形者,得聲請法   院准為公示送達,民法第97條及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   1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繳納追償金事件而 有通知之必要,惟依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調裁字第78號所載相對人之地址寄發追償金繳納通知,遭郵政機關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致聲請人意思表示無法送達,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規定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調裁字第78號民事裁定、追償金繳納通知函暨退信信封等件影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曾寄發追償金繳納通知經郵寄至臺灣臺南 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調裁字第78號所載相對人之地址,惟遭郵政機關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等情,雖據其提出該郵寄信封為證,然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相對人之最新戶籍登記資料,相對人已於民國113年11月25日將戶籍遷入「嘉義市○區○○路00號號之31五樓六」,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佐,聲請人既未向相對人之最新戶籍地址為通知,難認相對人有應受送達處所不明而無法送達意思表示之情事。綜上,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不合,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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