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日期
2024-12-18
案號
HUEV-113-虎簡-151-20241218-1
字號
虎簡
法院
虎尾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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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虎簡字第151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陳鴻昌 陳世忠 被 告 周雅筑即周雅築即周雅雲 周廖秀金 周吉宗 周詩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周雅筑應就其被繼承人周英雄所遺如附表一編號1、2、4、5 、6所示之遺產辦理繼承登記。 被代位人周雅筑與被告周廖秀金、周吉宗、周詩勝就被繼承人周 英雄所遺如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之遺產,應按附表二所示之應繼 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4分之1,餘由被告周廖秀金、周吉宗、周詩 勝各依附表二所示之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時之法定代理人為平川秀一郎,嗣於本件審理中變 更為今井貴志,並由今井貴志具狀向本院聲明承受訴訟,有原告提出之民事陳報狀及其公司變更登記表等附卷可稽(見本案卷第129至134頁),復經本院將該民事陳報狀繕本送達於被告,亦有本院虎尾簡易庭送達通知書在卷可佐(見本案卷第137至145頁),合於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第176條等規定,應予准許。 二、原告之民事起訴狀原聲明求為判決:㈠被告應就被繼承人周 英雄所遺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不動產辦理繼承登記;㈡被告應分割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不動產(見本案卷第7頁)。嗣經查得被繼承人周英雄尚遺留有如附表一編號3至6所示之遺產,原告於民國113年7月23日以民事陳報狀追加附表一編號3至6所示之遺產為請求分割之標的(見本案卷第97至99頁)。又於113年12月4日言詞辯論期日變更其訴之聲明為:㈠被告周雅筑應就被繼承人周英雄所遺如附表一編號1、2、4、5、6所示之遺產辦理繼承登記;(㈡被代位人周雅筑與被告周廖秀金、周吉宗、周詩勝應就被繼承人周英雄所遺如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之遺產按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之比例分割(見本案卷第204頁)。核原告所為上開訴之追加或變更,據以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5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應予准許。 三、被告均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四、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即債務人兼被代位人周雅筑積欠原告如 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30033號債權憑證所示之債務尚未清償。又被告周雅筑之被繼承人周英雄於110年10月10日死亡,遺留有如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之遺產(下稱系爭遺產),並由被告周雅筑、周廖秀金、周吉宗、周詩勝共同繼承而為其等所公同共有,惟如附表一編號1、2、4、5、6所示之不動產尚未辦理繼承登記。茲因債務人周雅筑名下已無其他財產可供清償債務,已陷於無資力狀態,且怠於就附表一編號1、2、4、5、6所示之不動產辦理繼承登記及就系爭遺產行使其遺產分割請求權,致原告無法就債務人周雅筑所繼承之應繼分取償,是原告自有行使代位權以保全債權之必要。為此,爰依民法第242條前段、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2項、第830條第2項、第1151條、第1164條前段等規定,請求被告周雅筑應就如附表一編號1、2、4、5、6所示之遺產為被繼承人周英雄之全體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並由原告代位債務人周雅筑請求被告周廖秀金、周吉宗、周詩勝就如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系爭遺產依被代位人周雅筑與其他被告間之應繼分比例各1/4分割為分別共有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及第2項所示。 五、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何聲明 或陳述。 六、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本院108年度司執 字第30033號債權憑證、本院民事執行處113年5月10日雲院仕113司執庚字第17708號通知、附表一編號1至2所示之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周雅筑之110年度稅務電子閘門所得調件明細表等為憑(見本案卷第11至21頁),並有被繼承人周英雄之個人基本資料及親等關聯(一親等)查詢結果、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財產、如附表一編號1、2、4至6所示不動產之土地建物查詢資料、被繼承人周英雄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如附表一編號2及3所示房屋之稅籍證明書等在卷可稽(見本案卷第27至30頁、第39至43頁、第47至54頁、第61頁、第65頁、第69頁、第165至183頁、第211至220頁),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第1項等規定,視同自認,堪信為真實。 ㈡按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 名義行使其權利,為民法第242條前段所明定。此項代位權行使之範圍,就同法第243條但書規定旨趣推之,並不以保存行為為限,凡以權利之保存或實行為目的之一切審判上或審判外之行為,諸如假扣押、假處分、聲請強制執行、實行擔保權、催告、提起訴訟等,債權人皆得代位行使(最高法院69年度台抗字第240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64條、第1151條、第830條第2項、第823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又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民法第759條亦有明定。查本件被告即債務人兼被代位人周雅筑既已屬無資力狀態,而被繼承人周英雄所遺如附表一編號1、2、4至6所示不動產尚未辦理繼承登記,有該等不動產之土地建物查詢資料附卷可按,被告周廖秀金、周吉宗、周詩勝亦均未到庭或以書狀爭執系爭遺產有不能分割之情形或有不分割之約定,而被告周雅筑卻怠於辦理附表一編號1、2、4至6所示遺產之繼承登記及請求分割系爭遺產,以換價清償對原告之債務,是原告主張為保全債權,以一訴請求被告周雅筑應就被繼承人周英雄所遺如附表一編號1、2、4至6所示遺產辦理繼承登記,及代位債務人周雅筑請求被告周廖秀金、周吉宗、周詩勝分割系爭遺產,要屬有據,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㈢按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 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4條第2項第1款前段定有明文。又按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同法第830條第2項亦有明文。再者,裁判分割共有物訴訟,為形式之形成訴訟,其事件本質為非訟事件,究依何種方式為適當,法院有自由裁量之權,並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情事公平決之,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惟應斟酌共有人之利害關係、共有物之性質、價格及利用效益等情事,以謀分割方法之公平適當。本件原告主張應將系爭遺產以被代位人周雅筑及被告周廖秀金、周吉宗、周詩勝之應繼分比例各1/4分割為分別共有,經本院審酌系爭遺產為土地及未保存登記建物,權利範圍各如附表一所示,及其經濟效用及使用現況,認如將系爭遺產按被代位人周雅筑及被告周廖秀金、周吉宗、周詩勝之應繼分比例各1/4分割為分別共有,僅將公同共有關係終止,並不致於損害各公同共有人之利益,各公同共有人於分割後,亦得各自處分其等受分配之應有部分,尚屬公平合理,且被告周廖秀金、周吉宗、周詩勝對於原告所主張之上開分割方法,亦未以書狀或到庭表示反對,應認其等並無意見,故爰判決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七、本件雖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之簡易訴訟事件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然該判決內容性質上不適宜為假執行,爰不依職權宣告假執行,附此說明。 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事件涉訟,由敗訴 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本件裁判分割遺產之形成訴訟,法院決定遺產分割之方法時,應斟酌何種分割方法較能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顧全體繼承人之利益,以決定適當之分割方法,不受原告聲明之拘束,亦不因何造起訴而有不同。是本件原告代位請求裁判分割系爭遺產雖有理由,惟關於訴訟費用之負擔,應由兩造依被代位人周雅筑與被告周廖秀金、周吉宗、周詩勝間之應繼分比例負擔,始屬公允。 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0條之1。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灣雲林地方法 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千慧 附表一:被繼承人周英雄之遺產 編號 種類 地段號 面積 權利範圍 1 土地 雲林縣○○鎮○○段000地號 82.97㎡ 1分之1 2 房屋 雲林縣○○鎮○○段00○號(門牌號碼:雲林縣○○鎮○○路00○0號) 136.10㎡ 1分之1 3 房屋 門牌號碼:雲林縣○○鎮○○里○○00號未保存登記建物 (稅籍編號:00000000000) 112.1㎡ 1分之1 4 土地 雲林縣○○鎮○○段000地號 174.84㎡ 3分之1 5 土地 雲林縣○○鎮○○段000地號 25.37㎡ 672分之60 6 土地 雲林縣○○鎮○○段000地號 28.47㎡ 12分之1 附表二: 編號 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1 被代位人周雅筑 4分之1 4分之1(由原告負擔) 2 周廖秀金 4分之1 4分之1 3 周吉宗 4分之1 4分之1 4 周詩勝 4分之1 4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