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日期
2025-01-15
案號
KLDV-113-重訴-5-20250115-1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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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5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夏姿人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季霖 訴訟代理人 陳秋汝律師 反訴被告即 原 告 磊基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俊雄 訴訟代理人 黃重鋼律師 林詠嵐律師 魏士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反訴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反訴裁判費新臺幣 5萬4,955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查反訴原告提起反訴並未依法繳納裁判費,而反訴原告請求 反訴被告給付其新臺幣(下同)544萬4,376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544萬4,37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4,9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命反訴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郭廷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