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1-20

案號

KSDM-112-金訴-85-20250120-23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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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陳家樺因為組織犯罪的案子被起訴,之前法院裁定5萬元交保,並且限制住居和出境。保證人陳家慶也繳了錢。但後來陳家樺沒理由沒出庭,通知保證人也沒用,而且發現她已經被通緝,也出境了。所以法院裁定把陳家慶之前繳的5萬元保證金和利息都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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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85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家樺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選任辯護人 胡高誠律師 具 保 人 陳家慶 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 年度偵字第15241、20574、20575、20706、22142、25646、2781 8、28815號、112年度偵字第1384、1662、1663、1664、1665、1 666、1667號),經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家慶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陳家樺因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前由本院於民國112年2 月17日裁定新臺幣(下同)5萬元具保且限制住居及出境出海而停止羈押,具保人陳家慶於同日繳納保證金5萬元後,予以釋放被告等情,有上開訊問筆錄及裁定、本院限制出境(海)通知書、本院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國庫存款收款書等件(院A一卷第249至252、259、261至266頁)在卷可憑。 三、茲本院按被告之戶籍地址及限制住居址傳喚被告於113年12 月26日行準備程序,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具保人經本院通知應於本院開庭期日督促被告到場,亦未置理,被告復經拘提無著,又被告因另案經本院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發佈通緝,且被告已於113年3月15日出境等事實,此有本院送達證書、本院113年12月26日刑事報到單及準備程序筆錄、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全戶戶籍資料、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114年1月12日高市警港分偵字第11470004500號函、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資料查詢之通緝資料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等件在卷可稽(院A九卷第177、179、199、403至409、433至435、559至571頁),堪認被告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爰依法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明慧                    法 官 蔡培彥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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